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賀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769)
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河城法刑初字第360號
公訴機關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丘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系被害人丘某乙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系被害人丘某乙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丘某丙,男,19**年**月**日生,漢族,系被害人丘某乙之兄。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金雄,廣東鳴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游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系被害人丘某乙之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丘某丙,男,19**年**月**日生,漢族,系被害人丘某乙之兄。
被告人賀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系河南省鄧州市人。2014年7月14日因本案被羈押,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源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源檢刑訴(2014)3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源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葉小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賀某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游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丘某丙、廖金雄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賀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豫R*****號二輪摩托車(搭載:丘某乙)經河源市源城區新港路西一路西三巷往新港路方向行駛至西一路路口段時,與路邊的鐵皮圍墻發生碰撞,造成丘某乙從摩托車上摔下致左枕部挫擦傷及重度脂肪肝基礎上合并因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的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后,賀某某未及時報警、未保護現場。公安人員接報后到場,經對被告人賀某某進行酒精測試儀呼氣測試,其血液中酒精的含量為126mg/100ml,后經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所鑒定,被告人賀某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為142.76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事故認定,被告人賀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丘某乙無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丘某甲、張某某、游某某提出:被告人賀某某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丘某乙死亡,請求被告人賠償死亡補償費233386.2元、喪葬費29672.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7811.6元、鑒定費11000元等各種損失共計人民幣301870.3元。
被告人辯稱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構成危險駕駛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賀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豫R*****號二輪摩托車搭載被害人丘某乙,經河源市源城區新港路西一路西三巷往新港路方向行駛至西一路路口段時,與路邊的鐵皮圍墻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丘某乙從摩托車上摔下,致左枕部挫擦傷及重度脂肪肝基礎上合并因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的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后,賀某某未及時報警、未保護現場。公安人員接報后到場,經對被告人賀某某進行酒精測試儀呼氣測試,其血液中酒精的含量為126mg/100ml,后經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所鑒定,被告人賀某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為142.76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事故認定,被告人賀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丘某乙無責任。
另查明,被害人丘某乙系農業人口。被害人丘某乙死亡后花去鑒定費用11000元,喪葬費用5250元。被害人丘某乙被扶養人為其父丘某甲,19**年**月**日生;其母張某某,19**年**月**日生,由被害人丘某乙與兄弟丘某丙、丘某丁三人共同撫養。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警情信息表:證實2014年7月14日21時許,公安機關接報案處理事故經過的情況。
2、查獲經過:證實2014年7月15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北大隊查獲被告人賀某某的經過情況。
3、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報告,證實被告人賀某某酒后無證駕駛懸掛5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右側與路邊鐵皮圍墻發生碰撞。
4、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證實被告人賀某某為無證駕駛。
5、被害人丘某乙家庭情況:證實被害人丘某乙系農業人口,其家庭成員為其父丘某甲、其母張某某、其兄丘某丙,其弟丘某丁、其女游某某。
6、被告人賀某某戶籍資料:證實賀某某基本身份情況,其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7、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該起交通事故認定賀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丘某乙無責任。
8、鑒定費用、喪葬費用發票復印件:證實被害人丘某乙死亡后鑒定費用11000元、喪葬費用5250元。
9、被告人賀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7月14日20時40分許,其在與朋友喝完酒后,駕駛男裝車牌號為豫R*****(套牌)的二輪摩托車,車上乘搭著丘某乙,行駛新港西一路路口(大金華超市斜對面)時,與路邊鐵皮墻發生碰撞。丘某乙從摩托車上摔倒。其與丘某乙交談后把她扶上摩托車,準備送她回家,隨后丘某乙順著摩托車又從摩托車摔下。當其回去拿手機后回到丘某乙身邊,發現丘某乙系著一根繩子,掛在摩托車上。當時丘某乙在抽搐,已無法回應。
10、司法鑒定中心血中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證實經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賀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142.76mg/100ml。
11、酒精測試結果:證實在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賀某某進行酒精測試,結果顯示為126毫克/100毫升。
12、中山大學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丘某乙符合在左枕部挫擦傷及重度脂肪肝基礎上合并因酒精中毒至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13、交通事故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證實事故發生現場的基本情況。
以上證據經過庭審舉證和質證,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定罪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賀某某辯稱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辯解,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該辯解不予采納。被告人賀某某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的,由刑事被告人和機動車所有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兩金一費”、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要求。即被告人賀某某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兩金一費”的要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廣東省2013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等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死亡補償金233386.2元(11669.31元/年×20年=233386.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7811.6元(8343.50元/年×5年×2人÷3人=27811.6元)的范圍內,被告人賀某某應當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人民幣11000元)內賠償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110000元。另計喪葬費(59345元/年÷2=29672.5元)29672.5元及鑒定費11000元,共150672.5元。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及綜合考慮被告人賀某某對被害人死亡結果承擔的相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賀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丘某甲、張某某、游某某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鑒定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150672.5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原告人丘某甲、張某某、游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海冰
代理審判員 劉佰達
代理審判員 葉偉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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