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龍某與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791)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一初字第827號
原告龍某。
委托代理人滕培勝,廣西超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韋某。
委托代理人劉平菊,廣西金中大律師事務所柳州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柳明,廣西金中大律師事務所柳州分所實習律師。
原告龍某訴被告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璐玲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培勝、被告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平菊、楊柳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龍某訴稱,原、被告認識不足半年就于××××年××月××日登記結婚,感情基礎差。婚后被告經常參與賭博等違法活動,整天游手好閑,不務正業,在外上班所得錢都沒有補貼家用,一直是原告的收入在支付家庭的各種開支。原告及其家人苦心規勸,被告仍然不改,雙方于2013年10月分居。現原告認為雙方無法溝通協商,家庭矛盾無法化解,夫妻感情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小孩的撫養權歸原告,被告每個月支付小孩的撫養費200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票支付一半,支付至小孩大學畢業時止;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間提供的證據有:
1、結婚證一份。證明目的: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
2、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目的:婚生小孩韋幫懿與原告戶口登記在一起。
3、出生醫學證明。證明目的:婚生小孩韋幫懿于2006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韋某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被告一直肩負家庭責任,所賺的錢都給原告建房以及房子的裝修。被告在原告起訴之前,已應聘上了柳州市恒達巴士公司的公交車司機,被告并沒有游手好閑。且被告與原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礎,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育有一子,尚未滿10歲。因此,請法庭考慮,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勞動合同、職工乘車證、司機簽到卡、駕駛員服務證復印件、柳州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證。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被告現就職于柳市恒達巴士公司,其有正當職業。
經開庭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合法、有效,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供的駕駛員服務證復印件有異議,但由于該證據與其他證據具有關聯性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故原告異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合法、有效,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
經本院審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原告于20**年**月**日生下一子,取名韋某某。2015年2月1日,被告與柳州市恒達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在柳州市恒達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崗位工作。現原告認為雙方無法溝通協商,家庭矛盾無法化解,夫妻感情破裂,故訴至法院,提出如上訴請。
本院認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互相尊重,互相關心,互諒互讓,互相幫助,才能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搞好家庭生活。原、被告已結婚9年,且育有一子,雙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礎的。即使生活中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只要雙方珍惜夫妻感情,多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方面考慮,慎重對待婚姻家庭問題,做到互諒互讓,多加溝通,互相理解,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關于原告的訴請,因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原告龍某與被告韋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龍某已預交),減半收取,由原告龍某負擔150元,本院退回原告龍某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及副本各一份,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璐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劉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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