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黎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1閱讀量:(1257)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北民一初字第796號
原告黎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劉平菊,廣西金中大律師事務所柳州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
被告張某甲,無業(yè)。
原告黎某訴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平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甲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shù)睦碛晌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黎某與被告張某甲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張某乙。原告與被告婚前了解不夠,婚后感情淡漠,被告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與被告感情確已破裂。被告對張某乙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沒有給過撫養(yǎng)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張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撫養(yǎng)費600元。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的證據(jù)有:
1、結婚證,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
2、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原告的居民信息和婚生子張某乙的基本信息。
3、柳州市柳北區(qū)北祥社區(qū)2014年4月24日開具的證明,證明被告的基本信息。
被告張某甲未作答辯。
綜合全案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楹笥?times;×××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張某乙?,F(xiàn)原告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如上請求。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xù)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告與被告結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只要雙方珍惜已經(jīng)建立起來的婚姻家庭關系,互諒互讓,是可以建立一個和睦的家庭的。關于原告的訴請,因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黎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及副本各一份,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覃思斯
人民陪審員 徐志英
人民陪審員 程 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書 記員 董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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