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274)
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濰城望民初字第185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張強強,山東昌濰大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強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被告三次借原告款共計85000元用于項目投資,當時口頭約定還款期限至同年8月30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脫。后被告承諾在2014年7月31日前還清,但仍未償還。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8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至債務還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款協議一份,內容是借原告款60000元,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該款。2012年6月4日,被告又借原告款20000元,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該款。2013年2月5日,被告借款5000元,出具欠條一份,內容是:“今欠張某某5000.00元整。/王某/2013年2月5號/備注:三個月之內還清。”;張某某系原告之子。上述款合計為85000元。201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一份,內容是:“今欠劉某捌萬伍仟元錢,計劃在2014年1月20號前農行款下來,還劉某2萬元錢,剩余65000.00(陸萬伍仟元),計劃在半年內(6個月)內還清,爭取做到一個月還壹萬元。如一個月不還,下一個月爭取還貳萬元。最后期限,貳零壹肆年柒月叁拾號以前全部還清。/特此證明/立此為據/借款人:王某/2014年1月1號/備注:借款時間2012年5月-2014年1月1號”。后,被告仍未還款。訴訟中,原告自述被告所借張某某款,實際是借自己的,因張某某經手,故被告給張某某出具的欠條;該款是以現金形式支付。2014年6月23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85000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出具的還款協議,證明了原、被告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未及時償還借款,致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85000元,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雙方未約定利息,造成原告的利息損失,應自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之日(即2014年7月3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原告要求的四倍利息,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系自行放棄訴訟權利。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償還原告劉某借款8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5元、財產保全費870元,合計279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迎輝
人民陪審員 王格紀
人民陪審員 玄美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趙成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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