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吳某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511)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雁民初字第06122號
原告:陜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欣,陜西弘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賈立新,陜西鴻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陜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某勞動爭議一案,吳某向西安市雁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雁勞仲案字(2013)740號裁決,陜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該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陜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欣,被告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賈立新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陜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稱,被告系原告工地上的臨時計件采購工,與原告不存在任何固定勞動關系,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承擔被告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吳某辯稱,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應當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法院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9月7日至2012年12月18日期間剩余工資10000元及墊付的材料費8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9月7日至2012年12月18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0000元;3、原告支付被告無故辭退本人重新找工作的誤工費15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9月7至2012年12月18日期間在原告公司的咸陽某酒店項目工地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被告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及工資表,原告向被告發放2012年9月份工資3600元、10月份工資6000元。庭審中,被告向本院提出調查申請,申請本院至西安市雁塔區勞動監察大隊調取原告提交的工資表及協議。經本院調查,原告向勞動監察大隊提交的工資表、協議書與被告向本院所提交的一致。協議書載明,原告同意于2013年3月20日前支付被告勞務費10000元,另加1000元材料款,總計11000元(之前已支付的除外)。原告未向被告支付協議書約定的款項。
上述事實,有銀行交易明細、工資表、協議書、雁勞仲案字(2013)740號裁決書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并經當庭核對無異。
本院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被告提交有工資表、費用報銷單及協議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認可被告所述的入職時間、崗位及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原、被告2013年3月5日簽訂的協議書載明,原告同意于2013年3月20日前支付被告勞務費10000元,另加1000元材料款,總計11000元,應視為被告工資的結算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原告理應向被告支付該協議書約定的工資數額及材料款,現被告主張原告支付其剩余工資10000元及墊付的材料款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被告在職期間,原告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應當支付被告2012年10月8日至2012年12月18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關于被告的工資數額,根據其2012年9月份工資3600元、2012年10月份工資6000元,本院認定其月工資為該兩月工資的平均值4800元。據此,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的雙倍工資差額為11420.69元(4800元+4800元÷21.75天×(18天+12天))。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重新找工作的誤工費150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陜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吳某2012年9月7日至2012年12月18日期間的工資10000元及材料費800元。
二、原告陜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吳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1420.69元。
三、駁回原告陜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吳某主張誤工費15000元的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文文
人民陪審員 尹順安
人民陪審員 崔寶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羅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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