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696)
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宣區民初字第1366號
原告王某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姚繼增,河北環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區陽光SOHXX樓XXXX號(龍澤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份一案,王某某不服張勞仲案字(2015)第2XX號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繼增,被告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于2010年到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上班,在宣化某某集團公司煉鋼廠負責燃氣技術服務供應。2012年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在唐山申請注冊了唐山XX有限公司,該公司為獨立法人,并將所有債權債務轉讓給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2015年6月11日原告在不知什么原因的情況下,被告以原告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口頭開除,(被告沒有任何相關部門出具的損失評估報告),同時被告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沒有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也不辦理任何交接手續,也沒有按法律規定說明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理由,屬于非法解除勞動關系。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原告作為一名普通的人員,不僅要供養 年邁患病的父親,還要維持家庭生活,當時生活非常窘境。基于以上事實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張家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同年7月7 日立案并進行了開庭審理,同年8月28日下達了裁決書,原告對張勞仲案字(2015)第2XX號1-XX項不服,根據勞動法、民訴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章規 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1、向原告支付失業保險金10850元;2、向原告支付賠償金41726.63元;3、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5755.4元;4、支付2014年度帶薪年休假工資2616.06元;5、支付拖欠的工資5711.8元,6、支付一年休息日(周六、日)104天加班 費36276.44元,以上總計102936.36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王某某為證實其主張提供的證據有:1、張勞仲案字(2015)第2XX號仲裁裁決書,用以證明雙方爭議勞動仲裁的案件事實;2、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證實被告主體信息;3、銀行轉賬記錄,用以證明股東周某某用個人賬戶發工資濫用股東權利;4、2010年4月1日勞動合同、2011年8月1日勞動合同,均證實原告與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5、2012年1月被告與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的變更通知,證實被告與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的關系,被告承擔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6、2013年7月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勞動合同,證實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及內容;7、2011年2月 14日煉鋼廠外委單位入廠安全相關告知及同日宣鋼煉鋼廠與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證實原告負責的部分工作及職責;8、2015年9月 5日原告農行工資卡明細對賬單,證實原告的工資情況;9、2015年10月9日涿鹿縣社保局證明,證實原告的養老保險繳納情況;10,原告醫保繳費打印單,證實原告的醫療保險繳納情況;11、錄音光盤,證實2015年6月11日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12、證人武某當庭證言,證實原告與被告存在 勞動關系,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是從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延續下來的,二者是承接關系,同時證實養老保險不包含在工資中,是自己先繳養老保險后再到公司報銷,最早一次報了500元,最近一次是2014年1月3日報銷后打到工資卡上的,是先繳費后報銷。就武某知道的情況,除了他自己還有一個經理報銷過,別人報過沒有不知道。
被告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辯稱,1、首先,原告王某某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長期少報、虛報氣站數量,給被告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我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次,原告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任何理由,原告自2014年7月1日與被告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其月工資總額3200元,至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不滿一年,因此,其主張經濟補償金無任何理由。2、節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資問題,原告在被告處擔任氣站項目經理一職,其不存在工作日加班情形, 有關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加班費已在工資中支付完畢。關于原告主張的年休假待遇,原告工作年限未滿1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被告公司在唐山,宣鋼項目部監管不便,原告利用公司對其的信任,長期不上班,其實際休息時間遠遠超過年休假和節假日時間。3、依雙方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于下月25日發放,因原告于 2015年6月11日大鬧單位生產現場,給單位造成了極大損失和不良影響,依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要求職工予以賠償,并從其工資中予以扣除,故其5、6 月份工資未予發放符合規定。另外,原告主張的賠償金,只有用人單位在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才可向用人單位請求 50%-100%的加付賠償金,其賠償金請求不成立。4、支付失業保險待遇因原告在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開有社保賬戶,原告不愿辦理社保轉移手續,自動放棄,其自愿要求被告公司將各項保險待遇以工資形式發放給其本人(有申請書為證)。故其向被告主張上述保險待遇不予成立。5、原告起訴 狀中提到的關于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與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債權債務的問題,首先,這是兩個獨立法人的不同主體,其次,此類債權債務的有效追訴期為2 年,原告此請求不予成立。綜上,原告的各項請求不予成立。
被告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
王某某擾亂150氣站監控錄像(光盤),宣鋼項目部庫存表,勞動合同2份,申請書,宣鋼軋鋼廠切割氣考核明細1份,舉報信,到宣鋼調查報告,規章制度5份, 氣站2014年1月至12月員工工資合計表,2015年1-6月員工工資合計表,120噸員工、150噸員工、氣站員工2015年7月份工資賬,證人李某 當庭證言。(2015)張勞裁撤字第4號民事裁定書。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到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工作,并分別于2010年4月1日和2011年8月1日與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工作是在宣化某某集團公司煉鋼廠負責燃氣技術服務供應。2012年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在唐山申請注冊了唐山XX有限公司,該公司為獨立法人,并將所有債權債務轉讓給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王某某又分別于2013年7月1日和2014年7月1日與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內容與原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勞動合同一致,原告的工作地點和場所也沒有變化過。2015年6月11日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以王某某嚴重失職給被告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口頭宣布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另查,王某某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工資共計45520元,解除勞動關系前12 個月平均工資3793.33元(45520元/12)。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2010年4月到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工作,并于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1月被告與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共同發布變更通知,證實被告與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的關系是延續關系,被告承擔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于是,王某某與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于2013年 7月繼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內容基本未變,工作地點、場所一直未變化過。故,被告就應當承擔原告在原天津某某氣體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被告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以王某某嚴重失職給被告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口頭宣布與王某某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沒有按法律規定說明解除勞動關 系的事實和理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賠償金41726.63元(3793.33元/月*5.5 月*2);給付拖欠原告的工資2015年5月份和6月份11天的工資5711.80元(3793.33元+3793.33/21.75*11)。對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 下:
一、被告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賠償金41726.63元;扣發工資5711.80元。共計47438.43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唐山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海峰
人民陪審員 羅 明
人民陪審員 安儷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許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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