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俊訴張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586)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寧0502民初2514號
原告:周某俊,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寧夏中衛市人,高中文化,農民,住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梅,中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寧夏中衛市人,高中文化,司機,住中衛市沙坡頭區。
被告:中國某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衛城區支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中央西大道**號。
負責人:周某林,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守京,寧夏君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某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中衛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趙毅,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雙九,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周某俊與被告張某、中國某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衛城區支公司、中國某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中衛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0元,減半收取45元,由原告周某俊負擔。
審判員 楊璐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馬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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