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軍與張家口某某木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830)
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東民初字第696號
原告劉某軍。
委托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誠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家口某某木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橋東區XX鎮XX莊村東。
法定代表人徐某澤,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強,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鳳,該公司法務。
原告劉某軍與被告張家口某某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軍及委托代理人李振泉,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澤及委托代理人張某強、張某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原告曾經在被告某某公司工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嚴重,被告欠工資39863元有證據欠條予以佐證。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所欠工資款無果,造成原告生活困難。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有被告出具的欠條證據證明。因為被告欠工資39863元,并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當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加倍支付工資39863元。由于被告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所以勞動者不得不離開該公司,即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為被告拖欠工資,導致原告被迫離開該公司,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被告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39863元。為維護勞動者工資等權利,原告向張家口經濟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并提供了被告在張家口經濟開發區工商登記的證據,可是仲裁委拒絕受理勞動仲裁。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給付所欠工資39863元;2、 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加倍支付工資39863元;3、判決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39863元;4、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這個事是事實。因為原告做的門讓我們交不了工,因為業主不滿意,業主不給門錢。既然原告給公司干活,你得保證活的質量,既然出現這樣的問題,原告也應該承擔一些責任。現在并不是工資的事情,如果業主要追究起來,根本就不是這幾萬元工資的事情。第二次庭審被告陳述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是加工承攬合同關系,按件計算費用,具體人員安排以及工人工資均由原告決定。
原告就其主張提供證據:1、被告公司蓋章的欠條一份,2、被告公司營業執照的照片一份,擬證明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欠原告2014年是工資款,欠條蓋有公章并有趙某剛的簽字。被告質證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39863元不知道怎么計算出來的。證據2無異議。
被告就其主張提供證據:1、丁某虎(曾用名常某)書面證言一份,證明原告承攬噴漆活,噴漆出現問題沒有通過客戶的驗收,造成的損失由其個人承擔。2、趙某剛證人證言一份,擬證明原告承攬噴漆活,單件計費,工人工資及人員安排歸原告,噴漆出現問題沒有通過客戶的驗收,造成的損失由其個人承擔。3、劉某軍證人證言一份,證明證人受雇于原告,其工種是噴漆工,工資由原告負責,工作中出現質量問題由原告負責。4、錢某龍證人證言一份(系被告公司職工),證明我公司和原告約定噴漆事宜,如果出現問題由原告負責。5、客戶唐某軍證人證言一份,訂貨單二份,證明因為噴漆質量出現問題,現有貨款8175元,無條件的情況下再 賠付客戶8175元,以上的損失應當由噴漆的承攬方進行承擔。6、客戶李某龍證人證言一份,訂貨單二份,證明2014年12月17日在我公司訂做的家具因 為出現質量問題,總損失32810元,這些損失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7、照片20張,證明未能交工的門窗產品,因原告的噴漆不當導致的。原告質證證據 1-6證人未出庭作證,證據形式不合法,不予認可。另證據1原告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的,已經驗收。證據2趙某剛的證明內容是錯誤的。證據3劉某軍是趙某剛打電話讓他去的,談工資也是他們之間的事情,在證人和趙某剛要工資的時候,因為都是計件工資,趙某剛為了方便所以就讓我把工資轉發給證人劉某軍。證據 5、6中的訂貨單4份,首先訂貨單中所有的經辦人和其他人的簽字全部都是一個人,其次沒有關聯性,訂貨生產單與企業應當履行法定義務沒有任何的關聯性,時間、日期已經是在原告離開廠之后。證據7與原告無關,并不能證明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這些門窗加工后交付給廠子,廠子驗收認可,在工資結算單也都認可了。
本院認證意見:原告提供的證據1、2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證據1-6,原告質證證人未到庭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詢,再者, 此六份證人證言均是同一排版格式的打印件,只有證人簽字是手寫,證據形式存在瑕疵,故不予認定。證據5、6中的訂單時間早于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時間,如出現質量問題為什么要為原告出具工資欠條?故被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到被告單位任油漆工,工作地點在被告公司。原、被告最初約定日工資150元,按月支付。2013年6月變更為以家庭 門180元一套(門、門框)為標準計件工資,按月支付。被告未與原告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未為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原告以被告拖欠2014年工資 39863元為由于2015年3月7日(正月17)離職。于2015年7月16日向張家口市經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不屬于本委的管轄范圍為由作出張開勞仲不字(2015)第XX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其工資,被告對拖欠數額無異議,抗辯雙方是加工承攬合同關系,欠條是由于寫欠條人不專業誤寫成了工資款。原告提供的工資欠條結合 原告工作地點是在被告公司等事實,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抗辯原告加工門出現質量問題,所以不同意給付拖欠的工資,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即便原告完成的工作存有質量問題,應當按照被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被告又未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故對被告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發生勞動爭議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是8000元,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但據工資欠條,2014年39863元,故發生勞動爭議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是3322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即3322元×11 月=36542元。被告拖欠工資,原告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應當給付原告經濟補償金。原告2012年8月入職,2015年3月離職,經濟補償金 為3322元×3月=9966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軍與被告張家口某某木業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至2015年3月7日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告張家口某某木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劉某軍2014年工資款39863元。
三、被告張家口某某木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劉某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6542元。
四、被告張家口某某木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劉某軍經濟補償金9966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依法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武劍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白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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