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劉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616)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一初字第02467號
原告:趙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禮鋒,安徽志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民。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
負責人:趙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鴻雁,安徽國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與被告劉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以下簡稱:阜南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侯濤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委托代理人王禮鋒和被告劉某、阜南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鄭鴻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2014年4月25日11時25分,被告劉某駕駛”皖K×××××號”起亞牌小型轎車,沿阜南縣城京九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京九路城西派出所門口時,因雨天超速行駛,與前方同方向行駛正在左轉彎由原告駕駛的”CYGNUS”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阜陽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肇事車在被告阜南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受傷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二處10級傷殘。
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1454.23元、誤工費15979.20元、護理費7617.90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殘疾賠償金1781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1600元、交通費500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合計126026.53元;扣除責任比例,要求賠償107272.26元。被告承擔訴訟費。原告當庭減少訴訟請求15000元(被告劉某已付款)。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身份證1份。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2、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案件事實及責任劃分。
3、被告駕駛證、行駛證各1份、保單2份。證明:事故車投保情況及駕駛員資格。
4、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各1份、醫療費票據1張。證明:原告傷情、住院治療經過、用藥情況及開支醫療費的事實。
5、鑒定書1份、鑒定費票據1張。證明:原告經鑒定傷殘、三期期限及后續治療費情況。
被告阜南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對證據4的異議理由為原告住院41天,因治療肺部炎癥產生的費用及非醫保用藥公司不承擔;對證據5的異議理由為系單方委托,誤工期應為定殘前1天即94天,后續治療費及后續三期未實際發生,要求無依據,公司不承擔鑒定費。
被告劉某質證意見同被告阜南保險公司。
被告阜南保險公司在庭審中口頭辯稱:對案件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駕駛員應提供合法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否則公司不賠償;事故車在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50000元,不計免賠率),超出交強險部分,公司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部分訴求過高、不合理,三期明顯過長、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后續治療費及后續三期未實際發生,要求無依據;公司不承擔非醫保用藥、鑒定費、訴訟費。
被告阜南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投保單1份、保險條款2份。證明:公司不承擔非醫保用藥、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原告質證意見:對被告阜南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異議理由為被告阜南保險公司應承擔原告的非醫保用藥。
被告劉某對被告阜南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劉某在庭審中口頭辯稱:對案件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為其所有,在被告阜南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50000元,不計免賠率),應由被告阜南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已付原告15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劉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醫療費押金3張。證明:已付原告15000元。
原告及被告阜南保險公司對被告劉某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審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實如下:2014年4月25日11時25分,被告劉某(持B2證)駕駛”皖K×××××號”小型轎車,沿阜南縣城京九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京九路城西派出所門口時,因雨天超速行駛,與前方同方向行駛正在左轉彎由原告駕駛的”CYGNUS”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阜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書號:2014-00021號;時間:2014年5月7日),認定:被告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受傷當日入住阜南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踝部骨折、重型顱腦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裂傷、頭皮裂傷;腰背部皮膚挫裂傷,行左踝部骨折切開復位鋼板螺釘內固定術。2014年6月5日出院,開支醫療費61454.23元(票據1張)。出院醫囑:臥床休息3個月、支具外固定6周;定期攝片復查,每月一次;1年后酌情取出內固定物;有異常不適門診隨診等。
原告自行委托安徽公平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損傷致殘程度、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后續治療費進行司法鑒定(書號:2014-1109號;時間:2014年7月29日),鑒定意見為:原告構成二處10級傷殘;休息期限為傷后180天;傷后60天需設1人護理,同時期需要增加營養;后續治療費約需8000元,去除內固定時,自住院之日起需要休息60天,其中前15天需設1人護理。原告開支鑒定費1600元(票據1張)。
另查明:原告系農業戶口,住院期間由其丈夫周某護理,亦系農業戶口;被告劉某系肇事的”皖K×××××號”起亞牌小型轎車所有人,其為該車于2014年2月26日在被告阜南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50000元,不計免賠率;被告劉某已付原告15000元,原告同意該款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原告當庭減少訴訟請求15000元(被告劉某已付款)。
本案誤工、護理費的賠償標準,本院參照2013年度安徽省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每人每年平均工資24302元執行,每人每天66.58元(24302元÷365天)執行;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本院參照2013年度安徽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098元執行;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標準,本院參照2013年度阜陽公務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30元執行。
本院認為:由于被告劉某、阜南保險公司對案件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劃分的責任,被告劉某作為肇事的”皖K×××××號”小型轎車所有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合理損失為:醫療費61454.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30元(41天×3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本院僅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誤工時間應為受傷之日至定殘前一日,即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7月28日,時間95天,誤工費為6325.10元(66.58元×95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15979.20元,本院僅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受傷為左踝部骨折、重型顱腦損傷,根據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記錄和鑒定意見,護理為1人,時間為傷后60天,另去除內固定時,自住院之日起前15天須人員護理,合計75天,護理費為4993.50元(66.58元×75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護理費7617.90元,本院僅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受傷且行手術,確需加營養,根據鑒定意見和原告的傷情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定營養費1800元;由于原告構成二處10級傷殘,可在10級殘疾賠償金基礎上增加殘疾賠償金賠償系數1%,殘疾賠償金17815.60元(8098元×20年×11%);根據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構成傷殘,給原告造成精神傷害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后續治療費經鑒定為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因未提供合法票據,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1600元;上述費用合計109218.43元。
由于事故車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根據交強險條例,被告阜南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6325.10元、護理費4993.50元、殘疾賠償金1781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合計45134.20元;余款62484.23元(109218.43元-45134.20元-1600元鑒定費),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被告劉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阜南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計款49987.38元(62484.23元×80%)。原告為確定其傷殘、三期等開支鑒定費1600元,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劉某承擔80%,計款1280元(1600元×80%)。原告減少訴訟請求15000元,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應退回原告訴訟費339元。被告劉某已付原告15000元,在執行時扣除后予以返還。被告劉某、阜南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鑒定結論有異議,因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阜南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非醫保用藥、用藥合理性及關聯性有異議,因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未申請對原告非醫保用藥、用藥合理性及關聯性進行鑒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阜南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后續治療費及后續三期未實際發生,要求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等的規定,后續治療費及后續三期費用可以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共計45134.20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共計49987.38元;
三、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鑒定費1280元(被告劉某已付原告趙某15000元,在執行時扣除后,多余部分,由原告趙某予以退還);
四、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7元(原告預交2446元),本院退回原告趙某339元,減收1053元,由被告劉某負擔10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侯 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閆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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