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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606號
原告:李某節,男,漢族,住宿州市碭山縣碭城鎮范莊行政村謝莊村。
原告:李某俠,女,漢族,住宿州市碭山縣碭城鎮范莊行政村謝莊村。
原告:李某芹,女,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甲,女,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乙,女,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丙,男,漢族,住址同上。
以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強,安徽三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某永,男,漢族,住安徽省懷遠縣。
被告:懷遠縣甲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懷遠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經理。
以上兩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公司,住所地懷遠縣。
負責人:劉某好,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安徽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全,男,漢族,住江蘇省豐縣鳳城。
被告:中國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縣支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豐縣。
負責人:李某生,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負責人:馬某禮,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鵬,安徽眾星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東棗莊市市中區。
負責人:翟某興,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榮某彬,該公司職工。
被告:長豐縣某某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長豐縣。
法定代表人:陶某雙,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倪有良、魯紅軍,安徽勝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乙財產保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負責人:朱某剛,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太林,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官某濤,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郯城縣。
委托代理人:徐劍,山東合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丙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沂市羅莊區。
法定代表人:郭某浩,該公司經理。
被告: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夏某謙,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某超、曲某陽,該公司職工
被告:丁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負責人:耿西倩,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該公司職工。
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與被告常某永、被告懷遠縣甲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運輸公司)、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公司(以下簡稱甲財險懷遠支公司)、被告范志剛、被告碭山縣乙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運輸公司)、被告王某全、被告中國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乙財險豐縣支公司)、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甲財險淮北分公司)、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甲財險棗莊分公司)、被告長豐縣某某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客運公司)、被告中國乙財產保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乙財險安徽分公司)、被告上官某濤、被告臨沂市羅莊區丙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運輸公司)、被告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丙財險臨沂支公司)、被告丁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丁財險淮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玉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強、被告常某永及甲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民、被告甲財險懷遠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勇、被告乙財險豐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某、被告甲財險淮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馬鵬、被告甲財險棗莊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榮某彬、被告某某客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有良、魯紅軍、被告乙財險安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黃太林、被告上官某濤的委托代理人徐劍、被告博駿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浩、被告丙財險臨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某超、曲某陽、被告丁財險淮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志剛、被告乙運輸公司、被告王某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六原告訴稱:2013年10月9日7時,被告范志剛駕駛皖L號/皖L號半掛車沿京臺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818KM+260M處時,與前方因交通事故受阻停駛等候放行的由被告王某全駕駛的蘇C號貨車發生追尾碰撞并推行蘇C號貨車前移,刮擦前方停駛在慢車道內依次等候放行的由汪勇駕駛的皖F號小客車尾部,導致皖F號小客車前移追尾碰撞前方停駛在慢車道內依次等候放行的由黃禮軍駕駛的魯D/魯D號半掛車尾部,同時,蘇C號貨車前移追尾魯D/魯D號半掛車尾部。隨后被告常某永駕皖C/皖C號半掛車碰撞皖L號/皖L號半掛車尾部,造成皖L號/皖L號半掛車上乘坐人李桂顯死亡、多車及貨物損毀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一大隊處理,認定被告常某永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范志剛負事故同等責任,黃禮軍、被告王某全、汪勇、李桂顯無責任。在被告范志剛駕駛皖L號/皖L號半掛車與蘇C號貨車發生追尾碰撞的同時,還追尾碰撞了湯善忠駕駛的皖A/贛E掛號半掛車,被告湯善忠駕駛的皖A贛E掛號半掛車與被告王某全駕駛的蘇C號貨車擦掛后,又追尾碰撞碾壓前方停放在快車道等候放行的由衡飛駕駛的皖F號小客車,碾壓皖F號小客車后又追尾碰撞在前方的由李國華駕駛的皖F號越野車,并推行皖F號越野車前移碰撞到被告上官某濤駕駛的魯Q/魯Q號半掛車尾部,造成皖F號小客車駕乘人員衡飛、王子娟、朱德讓死亡,朱婉春、衡治遠受傷,皖F號越野車駕乘人員李國華、孟獻策死亡。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一大隊又認定被告湯善忠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上官某濤、被告王某全、范志剛共同負事故同等責任,李國華、孟獻策、衡飛、王子娟、朱德讓、朱婉春、衡治遠無責任。
經查,被告甲運輸公司系皖C/皖C號半掛車登記車主和被保險人,在被告甲財險公司懷遠支公司投保了。棗莊市政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系魯D/魯D號半掛車登記車主和被保險人,在被告甲財險棗莊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告乙財險徐州支公司承保了蘇C號貨車的交強險。被告甲財險淮北分公司承保了皖F號和皖F號小客車的交強險。被告某某客運公司系皖A號/贛E號半掛車車主,被告乙財險安徽分公司是皖A/贛E號半掛車保險人。被告博駿運輸公司系魯Q/魯Q號半掛車車主,被告丙財險臨沂支公司是魯Q/魯Q號半掛車的保險人。事故發生后,原告作為死者李桂顯的親屬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各被告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住宿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597156.2元。
被告常某永及被告甲運輸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但該起事故涉及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在確定賠償比例時,要考慮無責任車輛的賠償數額,皖C/皖C號車已投保,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應有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甲財險懷遠支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的車輛在第二份責任認定書中承擔同等責任,故我公司承擔責任的比例不應超過20%。
被告王某全未作答辯。
被告乙財險豐縣支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我公司承保的車輛在事故中無責任,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無責賠付責任。
被告甲財險淮北分公司辯稱:在該起事故中,我告訴同意對皖F號車承擔無責賠付責任,對皖F號車不承擔無責賠付責任。
被告甲財險棗莊分公司辯稱:魯D/魯D號車在我公司投保,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某某客運公司辯稱:對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皖A/贛F號車的實際車主系湯善忠,該車掛戶于我公司,故應由湯善忠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該車已投保,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乙財險安徽分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但本案涉及兩起事故,在造成原告親屬李桂顯死亡的事故中,湯善忠無責任,故我公司同意承擔無責賠付責任。
被告上官某濤、被告丙運輸公司辯稱:原告親屬李桂顯死亡系由常某永駕駛的車輛造成,故我們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丙財險臨沂支公司辯稱:魯Q/魯Q號車在我公司投保,我公司同意承擔無責賠付責任。
被告丁財險淮北支公司辯稱:皖F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但該車駕駛員李國華在事故中無責任,故我公司同意承擔無責賠付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7時15分許,范志剛駕駛的皖L/皖L號半掛車沿京臺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818KM+260M處時,與前方因交通事故受阻停駛等候放行的由王某全駕駛的蘇C號貨車發生追尾碰撞,并推行蘇C號車前移,刮擦前方停駛在慢車道內依次等候放行的由汪勇駕駛的皖F號小客車尾部,導致皖F號車前移追尾碰撞停放停駛在慢車道內等候放行的由黃禮軍駕駛的魯D/魯D號半掛車尾部,同時蘇C號車前移追尾碰撞魯D/魯D號半掛車尾部。隨后,常某永駕駛的皖C/皖C號半掛車碰撞皖L/皖L號半掛車尾部,造成皖L/皖L號半掛車駕駛員范志剛受傷、乘坐人李桂顯死亡、皖C/皖C號半掛車的乘坐人邵軍受傷、五車及車上貨物、高速公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出具宿公交認字(2013)第100920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范志剛與常某永負同等責任,黃禮軍、王某全、汪勇、李桂顯、邵軍無責任。
同時,湯善忠駕駛皖A/贛E號半掛車,沿京臺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818KM+272M處時,與前方因發生交通事故受阻停駛等候放行的由被告王某全駕駛的宿CAL060號車發生擦刮后,追尾碰撞碾壓前方停駛在快車道內依次等候放行的由衡飛駕駛的皖F號小客車,由追尾碰撞皖F號小客車前方有李國華駕駛的停駛在快車道上的皖F號越野車,并推行皖F號越野車前移碰撞到停駛在快車道上的由被告上官某濤駕駛的魯Q/魯Q號半掛車尾部。隨后,范志剛駕駛的皖L/皖L號半掛車追尾碰撞湯善忠駕駛的車輛,造成皖F號小客車的駕駛員衡飛、乘坐人王子娟及朱德讓死亡、朱婉春及衡志遠受傷,皖F號越野車的駕駛員李國華、乘坐人孟獻策死亡,六車不同程度損壞及高速公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經交警部門出具宿公交認字(2013)第100920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湯善忠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上官某濤、王某全、范志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衡飛、朱德讓、王子娟、朱婉春、衡志遠、李國華、孟獻策無責任。
另查明:被告常某永所駕駛的皖C/皖C5F11號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系被告甲公司,該車在被告甲財險懷遠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分別為500000元、2000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現該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尚余1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尚余700000元。
湯善忠駕駛的皖A號主車的登記車主系被告某某客運公司,贛E號掛車的登記車主系被告阡峰運輸公司,該掛車于2010年4月10日以250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某某客運公司,皖A/贛E號半掛車在被告乙財險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分別為1000000元、50000元。現該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尚余18335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尚余300000元。
被告王某全所有的蘇C號貨車在被告乙財險豐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為200000元。現該車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均賠償給其他傷亡人員。
被告上官某濤駕駛的魯Q/魯Q號半掛車登記車主系被告丙運輸公司,該主車、掛車在被告丙財險臨沂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分別為5000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現該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尚余4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尚余676517.8元。
衡飛駕駛的皖F號車在被告甲財險淮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現該車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尚余1000元。
汪勇駕駛的皖F號車在被告甲財險淮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現該車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尚余11000元。
李國華駕駛的皖F號車在被告丁財險淮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車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尚余1000元。
黃禮軍駕駛的魯D/魯D號半掛車在被告甲財險棗莊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現該車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尚余11000元。
原告李某節、李某俠系李桂顯的父母,現68歲,育有兩子。原告李某芹系李桂顯的妻子,原告李甲、李乙、李丙系李桂顯的子女。
該起交通事故的其他傷亡人員均另案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按其所負的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起事故中,宿公交認字(2013)第100920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范志剛與常某永負同等責任,黃禮軍、王某全、汪勇、李桂顯、邵軍無責任。宿公交認字(2013)第100920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湯善忠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上官某濤、王某全、范志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衡飛、朱德讓、王子娟、朱婉春、衡志遠、李國華、孟獻策無責任。該兩份認定書經本院審查,該責任認定符合實際情況、責任劃分正確,可作為本案責任認定的依據。
參照《安徽省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李桂顯的喪葬費為20320元、死亡賠償金為420484.2元(21024.21元/年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為66672元(5556元/年12年)。李桂顯的死亡給原告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應當得到精神撫慰金,數額以50000元為宜,原告為處理事故及喪葬事宜所產生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3000元。上述各項計560476.2元。
鑒于該事故涉及的車輛均投保了交強險,應先由肇事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故由皖C/皖C5F11號半掛車承保的被告甲財險懷遠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由皖A/贛E號半掛車被告乙財險安徽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8335元,由魯Q/魯Q號半掛車承保的被告丙財險臨沂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40000元,由皖F號車承保的被告甲財險淮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元,由皖F號車承保的被告甲財險淮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元,由皖F號車承保的被告丁財險淮北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元,由魯D/魯D號半掛車承保的被告甲財險棗莊分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賠償原告11000元。
超出交強險部分計368141.2元,應當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由各肇事方承擔責任。鑒于本起事故,交警部門出具兩份事故責任認定書,綜合考慮兩事故認定書所確定的責任,本院酌情確定由皖A/贛E號車承擔25%的賠償責任,由魯Q/魯Q號半掛車承擔8.5%的賠償責任,由蘇C號承擔8.5%的賠償責任,由皖C/皖C5F11號承擔25%的賠償責任。因上述車輛均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由皖A/贛E號半掛車承保的被告乙財險安徽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92035.3元,由魯Q/魯Q號半掛車承保的被告丙財險臨沂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28162.8元(已扣除免賠率10%),被告上官某濤承擔3129.2元(免賠部分),被告丙運輸公司與上官某濤承擔連帶責任。由皖C/皖C5F11號半掛車承保的被告甲財險懷遠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承擔82831.77元(已扣除免賠率10%),被告常某永承擔9203.53元(免賠部分),被告甲公司與常某永承擔連帶責任。因王某全投保的保險已全部賠償給其他傷亡人員,故由被告王某全自行承擔31292元。剩余33%的責任應由范志剛承擔,因范志剛的責任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可由原告另行訴訟解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死亡賠償金18335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各項損失合計92035.3元;
二、被告王某全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各項損失合計31292元;
三、被告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計4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各項損失合計28162.8元;
四、被告上官某濤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各項損失合計3129.2元,被告臨沂市羅莊區丙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五、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皖F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死亡賠償金1000元;
六、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死亡賠償金11000元;
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死亡賠償金11000元;
八、被告丁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死亡賠償金1000元;
九、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各項損失合計82831.77元;
十、被告常某永賠償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各項損失合計9203.53元,被告懷遠縣甲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駁回原告李某節、李某俠、李某芹、李甲、李乙、李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各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885元,由被告中國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負擔363元;被告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負擔549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遠支公司負擔1159元;被告長豐縣某某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002元;被告上官某濤負擔430元、被告臨沂市羅莊區丙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常某永負擔952元、被告懷遠縣甲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某全負擔4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玉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昌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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