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479)
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川民初字第1760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許小萍,山東致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馬居富,山東致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孫運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小萍、馬居富,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于2014年8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依法登記結婚。由于婚前雙方見面次數較少,沒有建立起感情,婚后常因家庭瑣事吵架,2015年春節被告回娘家居住,沒有回家過年,雙方自此分居至今。婚前原告支付被告彩禮錢及其它各項費用共計70240.00元,這些錢大都是借來的,支付上述彩禮及費用導致原告家庭生活更加困難。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婚前支付的彩禮及其它費用70240.00元。
被告李某辯稱,原、被告于2014年5月經人介紹認識,經過幾個月的相互交往和了解,雙方建立起了很好的感情,并且雙方父母和親友都非常認可原、被告的感情,所以雙方才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的生活開支都是被告負擔的,被告婚后由于人工流產花費12000.00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乘坐原告所騎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被告頭后部嚴重畸形,兩腿多處軟組織挫傷,共花費8000.00元,后續治療費用還需30000.00余元。原告所稱的分居不屬實,事實是因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的感情并沒有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前感情較好,婚后感情一般。2015年1月26日,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分居至今。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結婚證一份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家庭瑣事,影響了夫妻感情,但是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被告雙方應當互相包容、互相尊重,維護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孫運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書記員 劉 嬌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