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建與蔡某勝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2閱讀量:(1854)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1724民初1603號
原告:張某建,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大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孫濤,四川天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勝,男,漢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戶籍地為成都市某某區(qū),現(xiàn)住大竹縣。
原告張某建與被告蔡某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蔡某勝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6萬元,支付從2015年10月31日起到本金還清為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5年10月31日,被告蔡某勝向原告處借款16萬元,被告出具了書面借條,約定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借期3個月。原告通過轉(zhuǎn)賬方式將此款支付給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僅支付利息3萬元。
被告未答辯,也未提交證據(jù)。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對原告提交的的借條、原告在中國工商銀行向被告轉(zhuǎn)款的憑據(jù),因形成了證據(jù)鎖鏈,且能相互印證,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5年10月31日,被告蔡某勝向原告張某建出具如下借條:“今借到張某建現(xiàn)金16萬元,大寫壹拾陸萬整。我用某某楊家小學旁某某閣的靠學校邊的樓房門市×-×號門市作抵押。借用時間3個月即從2015年11月、12月和2016年1月,按月息3%計算,到2016年1月30日還清16萬元。”同日,原告通過其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向被告的銀行賬戶轉(zhuǎn)款16萬元。后被告償還了原告借款的利息3萬元。
審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3萬元利息,可從其第一項訴訟請求中計算出來的利息總額中予以抵扣。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實清楚,借貸關系明確。原告向支付了借款本金16萬元,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分文,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16萬元借款本金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該借條約定了借款期間和借期內(nèi)的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原、被告在借期內(nèi)約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超出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借期內(nèi)的利率應按年利率24%確定,同時逾期利率也按年利率24%確定,原告現(xiàn)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從2015年10月31日起計算至付清本金為止的利息,已付利息3萬元從利息總額中予以抵扣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蔡某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建借款本金16萬元,并支付從2015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為止的資金利息,已付利息3萬元從應付利息總額中予以抵扣。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750元,由被告蔡某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竹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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