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283)
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博刑初字第228號
公訴機關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無業。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經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羈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辯護人鄭天廷,山東博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淄博山檢公刑訴(2015)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李某賠償其經濟損失。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信榮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鄭天廷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10日19時許,在淄博市博山區八陡鎮山機燈光球場上,因健身場地問題,被告人李某與徐某發生爭執,后李某將徐某鼻子打傷。2015年8月19日,經博山公安分局法醫傷害鑒定門診部鑒定,徐某鼻部傷情屬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發破案說明、辦案說明、電話查詢記錄、淄博市公安局八陡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的戶籍證明;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害人徐某的陳述材料、辨認筆錄和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經本院主持調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與被告人李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李某已按調解協議全部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對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有調解筆錄、收到條、諒解書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目無國法,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成立。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且已按調解協議全部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所提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好,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為了嚴肅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張顯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岳愛華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