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585)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南刑初字第1445號
公訴機關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女,漢族,高中文化,無業。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現押于貴陽市南明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嵐,貴州乾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14)13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一、2012年9月7日,被告人趙某某以成都鐵路局貴陽客運段招收乘務員,可以幫人弄進鐵路系統上班為名,在本市南明區營盤路一麻將室內騙取被害人楊某某人民幣22,000元。
二、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趙某某以上述同樣手段,在本市南明區營盤路一麻將室內騙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幣22,000元。
三、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趙某某以上述同樣手段,在本市南明區營盤路一麻將室內騙取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22,000元。
四、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趙某某以請客吃飯疏通關系為由,騙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幣5,000元。
五、2012年10月,被告人趙某某以上述同樣手段,在本市南明區營盤路一麻將室內騙取被害人胡某某1人民幣22,000元。
六、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趙某某以上述同樣手段,在本市南明區營盤路一麻將室內騙取被害人馮某某人民幣22,000元。
七、2013年1月6日,被告人趙某某以上述同樣手段,在本市南明區營盤路一麻將室內騙取被害人胡某某2人民幣22,000元。
八、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趙某某以上述同樣手段,在本市南明區營盤路一麻將室內騙取被害人閆某人民幣12,000元。
九、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趙某某以上述同樣手段,在本市南明區營盤路一麻將室內騙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幣10,000元。
十、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趙某某以上述同樣手段,在本市南明區營盤路一麻將室內騙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幣2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某將騙取的贓款用于償還賭債等,并將其位于本市南明營盤路的房屋變賣后逃往四川老家,后公安民警于2014年8月4日在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仁和某某麗苑小區*棟*號其女兒張某家中將其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以被告人趙某某系被傳喚到案,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為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本案有經庭審質證的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陳述、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陳述、證人胡某某3的證言、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人劉某的證言、證人黃某某的證言、收據、貴州順成勞務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成都鐵路局貴陽客運段出具的證明、興關路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情況說明、閆某的經過說明、張某某的情況說明、黎某某的情況說明、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合同書、承包協議、被告人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1,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趙某某經傳喚到案,系自首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據此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趙某某退賠被害人人民幣18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魯 迪
審判員 駱小輝
審判員 石鈺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田 俊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