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507)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祁民一初字第00388號
原告賀某琴,女,漢族,安徽省宿松縣人,住安徽省祁門縣。
原告江某燕,女,漢族,安徽省祁門縣人,住安徽省祁門縣。
原告江某甜,女,漢族,安徽省祁門縣人,住安徽省祁門縣。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許海亮,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某某市某某。
負責人門某光,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蕊,黑龍江文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系特別授權。
原告賀某琴、江某燕、江某甜與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賀某琴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許海亮,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趙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賀某琴、江某燕、江某甜訴稱:2015年4月27日11時30分左右,江某權駕駛皖09/**54號變型拖拉機通過祁門縣新城區的一處隧道時,因隧道內停放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車輛不能通行,江某權便下車將該電動自行車移開,但其駕駛的變型拖拉機自動向前滑行,車輛前左側將江某權擠壓在隧道壁內,致江某權身體嚴重受傷,后經祁門縣人民醫院、黃山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因江某權生前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從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江某權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但被告一再拒絕。
原告認為,江某權停止駕駛行為下車后,其身份已由車內的駕駛員轉化為車外的第三者,江某權被自己車輛碰撞導致死亡的損失應當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范疇,故被告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判令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12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庭審中,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旨在確保投保人及車上人員以外的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保護的是確定的利益主體。交強險承保的是一種替代責任,替代投保人、被保險人對因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進行賠償,投保的目的是使投保車輛對投保人及車上人員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本案中,江某權既是車上人員也是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綜上,江某權作為本案的車上人員及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三原告和死者江某權戶口本復印件,證明三原告和死者江某權的身份情況;
2.被告企業基本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被告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3.安徽省祁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證明,證明江某權下車后被自己駕駛的車輛碰撞致死的事實;
4.行駛證、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明江某權駕駛的皖09/**54號變型拖拉機已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
5.醫療費發票,證明江某權受傷后在祁門縣人民醫院、黃山市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支付的醫療費用。
對原告賀某琴、江某燕、江某甜提交的證據,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質證認為,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證據材料。
通過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并經法庭審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認證。
根據本院確認的定案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5年4月27日11時30分左右,江某權駕駛皖09/**54號變型拖拉機通過安徽省祁門縣新城區的一處隧道時,因隧道內停放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江某權的車輛不能通行,江某權便下車將該電動自行車移開,但其駕駛的變型拖拉車自動向前滑行,車輛前左側將江某權擠壓在隧道壁內,致其身體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江某權被送往安徽省祁門縣人民醫院和安徽省黃山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由于傷勢過重,2015年5月12日,江某權因治療無效死亡,共花去醫療費用103008.14元。
另查明,江某權的皖09/**54號變型拖拉機于2014年11月21日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保險期間從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江某權的近親屬即本案三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江某權的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醫療費10000元,合計120000元。但被告以江某權不是皖09/**54號變型拖拉機的受害第三者為由拒絕進行理賠。為此,原告訴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訴請。
再查明,江某權生于1967年6月19日,生前從事駕駛員職業,原告賀某琴系江某權的妻子,江某權和賀某琴夫婦共生育兩個女兒即原告江某燕、江某甜。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江某權的皖09/**54號變型拖拉機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三原告作為江某權的近親屬依法享有請求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予賠償的權利。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江某權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的理賠范圍。本案中,江某權生前雖系涉案拖拉機駕駛人員,但在該車發生交通事故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點,江某權已經下車,身處保險車輛之下,故應認定死者江某權為該保險車輛第三者。本車駕乘人員脫離本車車體后,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損害,請求本車交強險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江某權的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均已超出交強險分項賠償責任限額范圍,三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2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賀某琴、江某燕、江某甜1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程 琳
審 判 員 盛國榮
人民陪審員 許仙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倪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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