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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46號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連云港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東海縣某某路***號。組織機構代碼13931***-*。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李某因與被告連云港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某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本案進行缺席審理。因審理需要,本案依法辦理了審限變更手續。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訴稱:某某公司與李某施工隊簽訂某某莊新村二期工程施工協議,協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工程款的支付雙方明確約定:工程完成三層時,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的工程款。李某施工隊在2012年4月底5月初已經按照協議約定,按質按量將工程施工至三層樓面,且有部分樓層施工至四、五層樓面,但某某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大量拖欠工人工資以及材料款,工程進度舉步維艱。在某某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某某縣某某鎮新莊村村民委員會負責人謝某強仍然和某某公司一起鼓吹“抓緊干,別拖工,錢一定會馬上到位”,李某這時才繼續施工。經李某多次催要后,某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在工程款憑證上簽字確認,同時該村委會及該村招商引資辦公室在擔保人欄處簽字確認,為工程款提供擔保。綜上,某某公司及擔保人嚴重損害了李某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萬元、違約金35萬元,以上合計1335萬元。在審理期間,李某又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990萬元(其中違約金3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某公司書面答辯稱:一、李某所訴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其完成的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某某公司享有后履行抗辯權。2011年12月7日,李某與某某公司經過協商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某某公司將涉案工程的土建及水電安裝發包給李某,雙方約定了工程造價及履行期間等相關事宜,并明確約定工程付款時間為:“工程完成三層時,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三層以上按月進度工程量的75%支付……”現因部分樓層沒有完成三層,李某違約在先,某某公司暫無付款義務。二、李某與某某公司未進行工程預算或者決算。劉某亭、武某的所謂“欠條”,不能證明某某公司欠款事實。上述二人不是某某公司的員工,其行為事先沒有某某公司的授權,事后也未經某某公司的追認,非職務行為。三、某某公司淮北分公司已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不能從事與公司經營有關的活動。四、任命書與授權委托書上的蓋章,不是某某公司的印章,應進行公章鑒定以核實真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李某違約在先,無權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綜上,李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李某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雙方的身份信息,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證明雙方之間就某某莊二期工程施工事宜的權利義務約定。3、工程款拖欠的憑證及承諾書,證明某某公司應付的工程款。4、任命書、授權委托書,證明劉某亭、武某海、李某啟的行為系職務行為。5、律師函及送達回證,證明李某向某某公司追索工程款。6、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工程聯系單,證明某某公司應付的工程款。7、光盤,證明工地現狀。8、證人武某的出庭證言,證明其是某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職工,是涉案工程的現場管理人員,同時證明承諾書是真實的。
某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核,本院認為,李某所舉證證據能夠證明本案的客觀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2日,某某公司與李某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某某莊新村住宅樓(A棟)”發包給李某,工程承包內容為土建和水電安裝。開工日期以某某公司開工通知為準。合同價款為25656320元。就施工期間的具體權利義務事項,在該合同中還約定有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雙方對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時間進行了約定:工程完成三層時,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的工程款。雙方還約定,如因某某公司未及時付款造成的問題應由某某縣某某鎮新莊村村民委員會承擔。在施工期間,2012年5月3日,李某向某某公司申請支付工程款,并提供了工程量清單和計算方法。涉案工程的監理單位是安徽省建科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淮北監理部,當時其審核認為工程形象進度屬實。李某啟在項目部經理處簽字并加蓋某某公司淮北分公司某某莊村二期工程項目部的公章。建設單位孫新祖(某某公司的工地代表)、劉某亭審查認為此形象進度屬實,付款按合同執行。
2012年5月9日,劉某亭、武某書面承諾:某某莊二期工程第一期工程款于2012年5月15日前撥付到位,如不能按期執行,按合同價款的5%支付違約金。
因某某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2012年5月16日,劉某亭、武某出具欠條稱:欠李某工程款7425000元,某某公司在2012年5月15日前付清。逾期不付,按工程總造價的5%支付違約金。同自2012年5月15日,由于某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造成停工每天損失15萬元,該損失應由某某公司承擔至復工為止。某某縣某某鎮新莊村村民委員會、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莊村招商引資辦公室在擔保人欄處簽字確認,為工程款提供擔保。另查明:2011年10月6日,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勝向某某公司淮北分公司經理劉某亭授權,由其負責涉案工程前期的土地承建銷售、利益分紅等全面工作。該授權委托書上加蓋有某某公司公章。2012年2月9日,某某公司召開會議研究決定由劉某亭負責涉案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質量管理、工程進度管理、項目部人員配用和調整。該任命書上加蓋有某某公司公章。2012年5月20日,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勝委托李某啟、劉某亭處理涉案工程的有關事宜,并表示對兩人的處理結果均予以認可。該授權委托書上加蓋有某某公司公章。2012年5月21日,李某向某某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某某公司立刻支付工程款、違約金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2012年8月20日,某某公司書面申請對上述任命書、授權委托書上的公章進行鑒定。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本案合同的效力;2、李某施工的工程價款應當如何結算;3、李某所主張的違約金應否支持。
關于本案合同的效力和工程款的結算問題。本案中李某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其作為實際施工人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因違反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無效,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仍應依法確定。李某施工隊雖然未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但是雙方對于李某施工隊已完成的工程進行了清算,對于工程款的結算事宜達成了明確約定,有關結算金額和付款時間明確具體,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某某公司對其辯由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辯由不予采納。某某公司要求對任命書、授權委托書上的公章進行鑒定,對此未提供相應證據,其異議理由并不充分,本院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在施工期間,李某申請某某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在申請中附有施工原料用量和單價等表述,監理單位等單位對工程進度均表示認可,并且形成了雙方認可的工程量。對于7425000元的結算數額,某某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該數額應當認定為某某公司應付工程款的數額。因此,某某公司欠付工程款7425000元。
關于李某所主張的工程款違約金問題。因雙方在結算時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比例為涉案工程總價款的5%,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李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違約金350000元,該項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連云港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工程款7425000元及違約金350000元,合計7775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11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17031元,被告連云港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40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文
審 判 員 張少麗
代理審判員 朱曉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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