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樊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303)
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河民初字第320號
原告:樊某某,女,漢族,現住濱州市。
委托代理人:樊延國,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現住東營市河口區。
原告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侯廣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樊延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樊某某訴稱,2009年原、被告相識,2010年3月18日在河口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1月3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張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孩子出生后,被告脾氣越來越暴躁,在孩子八個月左右時被告開始無故毆打原告。2012年陰歷8月份,被告再次將原告打傷致耳膜穿孔。2013年陰歷5月11日晚,原告在受到被告毆打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認為現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由于雙方多次協商離婚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張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予答辯,亦未提交相關證據。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2012年10月27日原告在濱州醫學院門診病歷一份。證明2012年10月22日被告將原告打傷,原告因此住院治療;證據2、離婚協議書一份。證明2012年10月份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在臨近春節時,被告給原告書寫的離婚協議書,從而證明被告多次毆打原告。該協議書由被告親自書寫。對證據1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不能證實原告的證明目的。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書寫人簽字,不能證實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2010年3月18日在東營市河口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張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書證及庭審筆錄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雖在孩子出生后有時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但均屬于雙方溝通交流不夠引起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雖主張被告經常對其進行毆打,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615元,減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樊某某負擔。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上訴的,應當按全額交納上訴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侯廣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會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