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姚某良與方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375)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屯民一初字第01558號
原告:姚某良,男,住安徽省某縣。
委托代理人:李發明,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凌菊媚,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男,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原告姚某良與被告方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潔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某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發明、凌菊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姚某良訴稱:原告于2009年至2011年向被告承包的位于黃山市屯溪區**漫谷、徽州區**園等工地供應各類鋼材。至2014年1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鋼材款共計60800元。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貨款60800元,并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至所有款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姚某良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欠條原件2張(2014年1月28日由被告出具),證明被告共欠原告貨款60800元。
方某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
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告從事鋼材銷售業務。2009年至2011年期間,向被告承包的位于黃山市屯溪區**漫谷、徽州區**園等工地供應各類鋼材。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2張,分別載明”今欠到姚某良**漫谷鋼材款:壹萬叁仟元整”、”今欠到姚某良鋼材款:肆萬柒仟捌佰元整”。因所欠貨款6080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訴至法院,提出前述之訴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合同價款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被告方某在收取原告的貨物后,理應按照約定支付貨款。因被告出具欠條認可所欠原告貨款為60800元,故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貨款608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由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29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因欠條未載明具體的付款日期,故利息應從原告起訴主張之日(2014年11月1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被告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據采信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方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姚某良貨款60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姚某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2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660元,由被告方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潔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潘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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