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陳某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399)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民一初字第430號
原告: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安艷宏,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公司職員。
原告楊某與被告陳某、劉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鐵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艷宏、被告某財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邢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2014年3月29日21時30分,原告楊某駕駛冀T×××××車在*公路218公里+641米公路北側某砂石料場由北向東左轉彎駛入*公路時,因未按規定讓行,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陳某無證駕駛的冀T×××××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楊某、陳某及楊某方乘車人何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深州市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何某無責任。冀T×××××車在被告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000元。
被告陳某、劉某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劉某是冀T×××××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劉某將冀T×××××車借給被告陳某時,讓有駕駛資格的陳某闖駕駛,被告陳某未經被告劉某同意自己駕駛冀T×××××車導致事故,故被告劉某、陳某闖沒有責任。原告楊某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對交強險賠償范圍外的部分,被告陳某、劉某已經與原告楊某達成和解協議,被告陳某、劉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由原告楊某承擔。
被告某財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異議。冀T×××××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由于被告陳某系無證駕駛被保險車輛,根據交強險條款第九條的約定,我公司不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及間接費用。如法院判決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應當享有向被告進行追償的權利。
根據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2014年3月29日21時30分,原告楊某駕駛冀T×××××車在*公路218公里+641米公路北側某砂石料場由北向東左轉彎駛入*公路時,因未按規定讓行,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陳某無證駕駛的冀T×××××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楊某、被告陳某及原告楊某方乘車人何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深州市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楊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何某無責任。冀T×××××車在被告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請求賠償的項目、數額及依據。
原告楊某圍繞爭議焦點陳述,其舉證如下:1、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2、診斷證明書2份,證明原告的傷情;3、住院病歷2份、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診斷報告書1份,證明原告的傷情及治療情況;4、費用明細,證明原告住院費支出情況;5、住院費、門診費收據,證明原告支出醫療費26989.67元;6、發票,證明原告支出鑒定費1200元。
被告陳某、劉某、某財險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調取的證據有:鑒定報告書,證明經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8級,營養期為60日,護理期為60日。
被告某財險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原告證據1至6均無異議。
對于本院調取的證據,原告無異議,被告某財險公司保留意見,并申請重新鑒定。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意見是:
對于原告的證據1至6,被告均無異議,故予以重新。
對于對本院調取的證據,原告無異議,被告某財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鑒于該鑒定意見書系當事人申請,經當事人協商選擇,本院依法委托具有合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由具有合法鑒定資質的鑒定人員作出的專業性結論,故予以采信。
對上述確認、采信的證據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受傷后,被送到深州市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4月1日轉到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雙肺下葉肺挫傷、胸3-8椎體骨折、胸1-4棘突骨折等癥,共住院16天,支出醫療費26979.67元。經鑒定,原告楊某的傷殘程度為八級傷殘,營養期為60日,護理期為60日。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1200元。審理中,原告與被告陳某、劉某達成和解協議,原告不再要求該二被告進行賠償,并自愿負擔訴訟費。
另查明:2013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為9102元,河北省農林牧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3564元;河北省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衡水市勞動力市場護工月平均工資135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文明駕駛,確保安全。原告楊某駕駛機動車由北向東左轉彎駛入*公路,未按規定讓行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陳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夜間行駛未降低車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由于冀T×××××車在被告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某財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與被告陳某、劉某已經就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自行達成和解協議,這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應予照準。因被告陳某系無證駕駛機動車,故被告某財險公司賠償原告的損失后,有權向被告陳某追償。原告的交通費應給付200元為宜。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較高,應適當降低。原告的誤工費應按農林牧副漁業平均工資計算到評殘的前一日。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按90天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原告的其他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照準。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2700元、誤工費4005元、殘疾賠償金54612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共計7551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財產保全費420元,共計1570元,均由原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鐵奎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 齊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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