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丁某某與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512)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商初字第3946號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道廣,浙江華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
原告丁某某與被告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10000元,并賠償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3年8月20日,被告立據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約定借款利息與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丁某某借款10000元,并賠償該款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由被告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在上訴期內未預交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七天內預交,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賬戶:19-90*********89001,開戶銀行:臺州市某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對于應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原告應在一個月內到本院辦理退費手續。如逾期不辦理退費手續的,視為原告同意墊付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該訴訟費由本院向被告執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申請的,本院不予受理。
代理審判員 王 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書 記員 周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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