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軍與韓某林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940)
遼寧省鐵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鐵縣民一初字第00919號
原告趙某軍,男,1969年,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云雷,系遼寧煤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林,男,19**年,漢族。
原告趙某軍訴被告韓某林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軍及其委托代理人趙云雷、被告韓某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于20**年**月**日,經于某偉介紹給韓某林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工地承包42#樓、43#樓、44#樓(房頂大包樓)、45#樓(房頂大包樓)、46#樓外墻抹灰及46#樓外墻保溫工程。2014年7月23日,我與韓某林簽訂了勞動合同,到2014年8月末完工。2015年3月18日,韓某林才給我發下結算單(由于某偉工長代發),結算沒按照合同所訂的價款結算。抹灰每平方米少算貳元(2元)、外墻保溫每平方米少算壹元(1元)。結算時韓某林扣了我們維修費貳仟肆佰元(2400元)。我們所干工程的總造價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元(145600元),在工地借支及勞動局的調解我們到2014年春節,總拿到人工費陸萬玖仟叁佰元(69300元)。因我們不服又找到某某市鐵西勞動保障監察局,勞動局在某某市某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那里又給我們要來叁萬捌仟元(38000元,此錢在勞動局沒給我們發放),韓某林以浪費材料延長工期為由,再扣我們工資叁萬元,我們不認那是我們大家的血汗錢,特申請法院按照我所簽訂的合同由被告給付欠款79417.4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提供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1、結算匯總表,證明涉案工程的總造價。被告認為,該結算匯總表是原告自行計算的,不予認可。經審查,結算匯總表系原告自行統計制作的,無法證明其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2、外墻保溫人工費承包合同書,證明涉案工程的單價、付款方式、違約條款及被告將涉案工程承包給原告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3、于某偉出具的結算單,證明原、被告的結算面積。被告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簽訂的合同屬實。合同約定由原告完成全部工程,但原告沒有實際完成工程,后期工程是我雇傭他人自行完成的。原告起訴我欠其工程款數額不屬實,我欠原告工程款39000元,但其中因原告浪費材料我被公司扣款30000元,現在我只欠原告9000元。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辯解理由成立,提供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1、情況說明,證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數額為39000元。原告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2、罰款通知書,證明原告施工的46#樓質量不合格。原告認為該罰款通知書不能證明原告施工的工程質量有問題。經審查,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該證據為復印件,不能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原告趙某軍與被告韓某林簽訂了外墻保溫人工費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抹灰打底子按實際作業面積不刨口10元計算,外墻保溫每平方米按實際作業面積不刨口16元計算。該合同書未對工程量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對工程進行了施工,分別為42#、43#、46#樓及樓梯間的抹灰工程,44#、45#樓的房頂炮樓的外墻保溫工程,46#樓的外墻保溫工程。之后,被告共計給付原告人工費69300元。2015年,原告因被告拖欠其人工費到某某市勞動保障監察局要求解決。2015年4月22日,原告在某某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出具了被告拖欠工資41200元的情況說明,原、被告雙方對此事均予以認可。另扣除44#、45#樓維修費2400元,原告對此事予以認可,現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費39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軍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韓某林承包的工程進行施工,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人工費。原、被告雙方之間的人工費已經在某某市勞動保障監察局經原告確認為41200元,同時庭審中原告對其書寫的欠人工費41200元及扣除44#、45#樓維修費2400元予以認可,應視為原告對人工費數額的認可,故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付人工費79417.40元的主張,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而且原告在某某市勞動保障監察局自己提交的情況說明中被告的欠款數額應視為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在庭審中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被告給付人工費79417.40元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稱,因原告施工的46#樓質量不合格,被告被罰款30000元,應在工程款內予以扣除一節,庭審中被告提供的罰款通知書系復印件,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且被告并沒有提供該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證據,故本院對被告辯解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韓某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趙某軍人工費39000元。
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被告韓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上訴費用,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麗芳
審判員 董 菲
審判員 李 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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