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華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913)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蒙民一初字第03951號
原告:張某華,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
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蒙城縣。
原告張某華與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邸建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華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華訴稱:原告張某華是張某的父親,張某是被告李某的前妻,在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及家人向原告借款95000元,于是,在2015年6月3日的張某與被告李某離婚協議中,約定男方(李某)欠女方父親玖萬伍仟(95000)元的債務,離婚后需在10天之內付清。但是,被告一直沒有支付,為此,原告訴訟到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欠款95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張某華為支持其主張舉證如下: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及訴訟主體資格;2、原告的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原告和張某是父女關系;3、被告與張某的離婚證(L3416**-2015-0011**)及離婚協議書復印件,證明在被告與張某的離婚時間及離婚時約定,被告欠原告95000元的事實。
被告李某未答辯亦未舉證。
經審核:本院對原告的舉證1-3予以認證。
經審理查明:李某與張某華之女張某原系夫妻關系,2015年6月3日,李某與張某協議離婚,并與同日在蒙城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男方欠女方父親玖萬伍仟(95000)元的債務,離婚后需在10天之內付清”。該款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張某華與被告李某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李某應當償還所欠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償還原告張某華9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6元,減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邸 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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