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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萍民二初字第37號
原告陽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萬里,湖南鼎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歐陽某某。
委托代理人歐毅哲,江西一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蓮花縣界化垅某某。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礦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曼文,湖南華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與被告蓮花縣界化垅某某(以下簡稱“界化垅某某”)企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江萬里,原告歐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歐毅哲,被告界化垅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曼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訴稱,2013年2月27日陽某某與界化垅某某簽訂《界化垅某某主井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承包期限從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陽某某在簽訂合同時交付500萬元作為界化垅某某承包合同押金。但自2013年4月以來,因界化垅某某自身存在的問題和其它各種原因,致使某某屢次停產,萍鄉市某某安全監督管理局分別在2013年5月14日、8月23日、2014年4月16日出具停產整改的通知。《界化垅某某主井承包合同》第八條第八款約定,陽某某在承包期內的所有外部環境問題,界化垅某某應全權處理,并確保陽某某在經營期內正常生產經營;第十條第四款約定,因界化垅某某的原因或外部環境影響造成陽某某停產,陽某某所受的損失應該由界化垅某某負責補償;第九條約定,界化垅某某如無故單方中途中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條款作違約處理,界化垅某某應向陽某某支付違約金500萬元,承包押金無條件同期返還給陽某某;第十條第三款約定,陽某某承包期內不得無故提前中止合同,否則界化垅某某賠償陽某某800萬元。界化垅某某沒有如實履行自己的義務,保證承包人的正常生產經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應當返還陽某某承包押金500萬元,違約金800萬元,補償損失1100萬元。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界化垅某某給付陽某某、歐陽某某押金、違約金、賠償損失共計2400萬元;二、界化垅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界化垅某某答辯稱,一、造成承包合同未能履行的責任在于承包人陽某某、歐陽某某。承包人承包后,在生產和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并未依規定進行,導致相關部門多次處罰,后承包人采取撤離人員并停交電費的方式拒絕再履行合同。二、陽某某、歐陽某某提起訴訟的行為違反了歐陽某某出具的承諾書。2014年9月15日歐陽某某出具的承諾書其性質是雙方承諾,承諾書約定,如果界化垅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前回避不與歐陽某某協商,歐陽某某繼續保有訴訟權利。界化垅某某多次提出雙方協商處理,但陽某某、歐陽某某始終回避,其無權提起訴訟。三、2014年9月15日承諾書上約定的1100萬元是雙方對承包事宜的結算,確定了界化垅某某退回陽某某、歐陽某某的款項為1100萬元,只是對返還的時間未能達成一致。這1100萬元包括了陽某某、歐陽某某支付的500萬元保證金。四、陽某某、歐陽某某與界化垅某某所簽訂的承包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無效合同,應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辦法對本案進行處理。因此,請求公正處理本案。
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
1、界化垅某某主井承包合同,證明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與被告界化垅某某存在承包合同關系。質證后,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該合同違反礦產資源法,屬無效合同。因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予以認定。
2、收據、轉賬憑證,證明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履行了交付押金的行為。質證后,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予以認定。
3、頂股協議、轉賬憑證,證明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是界化垅某某的承包人。質證后,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因被告對證據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予以認定。
界化垅某某股東會議紀要,證明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會議同意由界化垅某某承擔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的停產損失。質證后,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不能實現原告的證明目的,該證據證明被告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因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萍鄉市安全生產督辦書三份,證明導致某某停產的主要原因在界化垅某某。質證后,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不能實現原告的證明目的,相關部門的查處是因為原告沒有依法組織生產造成的。因被告對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界化垅某某崗位責任制管理合同、界化垅某某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評估驗收實施合同,證明被告違反合同約定。質證后,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不能實現原告的證明目的,是因原告撤離所有工作人員并停電的違約行為,被告為挽救某某才簽訂該兩份合同,且合同未履行。因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承諾書,證明被告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原、被告雙方已經就損失金額、履行計劃予以了確定,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責任。質證后,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不能實現原告的證明目的,該承諾屬雙方承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原告未履行自己的義務。因被告對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被告界化垅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
通知三份,證明被告在2014年7月3日、7月9日、7月20日向原告發出通知,要求原告履行合同義務。質證后,原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發表意見,認為從未收到這三份通知,通知上注明的發出單位與被告名稱不一致。本院認為,該證據系被告單方制作,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已收到該三份通知,故對此證據不予認定。
蓮花縣安全生產督辦書五份,證明原告在承包過程中沒有履行安全生產的義務,造成安全部門多次進行處罰,以致要求停產。質證后,原告對其中2013年47號、2013年53號督辦單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這兩份督辦單未加蓋公章,且五份督辦書不能實現被告的證明目的,督辦書的下發時間都是在會議紀要之前,會議紀要已經明確責任在被告。本院認為,該五份督辦單均由蓮花縣某某安全監督管理局出具,且加蓋了公章,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2013年7月23日萍鄉市某某安全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筆錄,證明原告沒有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質證后,原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不能實現被告證明目的,筆錄發出的時間在會議紀要之前,會議紀要已經明確責任在被告,且不是2014年4月某某停產的原因。因原告對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經庭審中聽取原、被告的訴辯意見,以及雙方對證據的質證、陳述,綜合本院對證據的認證,查明事實如下:
2013年2月27日,陽某某、顏召剛與界化垅某某簽訂《界化垅某某主井承包合同》,某某為甲方,陽某某、顏召剛為乙方,合同約定,承包期限從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須交納給某某500萬元作為承包合同押金,承包合同期滿后某某將此款全額返還給承包人;某某在經營中所需要的證照由甲方負責經營和管理(包括政策規定需增加的新證及費用由甲方支付);乙方在承包期內,因政策因素如并證以及環保治理等費用由甲方負責,因甲方原因而導致某某延誤生產或停產一個月以上,乙方承包時間應同時順延停產時間;乙方在承包期內各行業部門的收費和罰款由甲方負責,行業部門在安全檢查中發現工作面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規范生產的罰款由乙方負責;甲乙雙方共同確定某某質量標準化方案,新建一對暗斜井及所有配套設施的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副井安裝猴子車和主斜井的人車的改造,設施費用由甲方負責,巷道改造由乙方負責;乙方在承包期內某某的所有外部環境問題,甲方應全權處理(山林、水田、公路、電力、水源污染、煤炭銷售等),并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正常生產經營;地面所有建設和投入由甲方負責,并承擔費用(煤場、絞車房工程在6個月內完成交付乙方使用);本合同簽字后生效,雙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同,任何一方如果單方終止合同,須承擔以下違約責任:甲方如無故單方終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條款作違約處理,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伍佰萬元,承包押金無條件同期返回給乙方。乙方如無故單方中途終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條款作違約處理,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伍佰萬元,承包押金不予退回。乙方承包期內甲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合同(甲方賣斷產權除外),否則甲方補償乙方八百萬元。因甲方原因或外部環境影響造成乙方停產,乙方所受損失由甲方負責補償;合同還對其它事項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陽某某支付押金500萬元給界化垅某某。2013年7月18日,顏召剛與歐陽某某簽訂頂股協議,顏召剛將股份轉讓給歐陽某某,界化垅某某承包人變更為陽某某和歐陽某某。因界化垅某某自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及違規操作,萍鄉市某某安全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分別于2013年5月14日、2013年8月23日、2014年4月14日向界化垅某某下發安全生產督辦書,要求對界化垅某某停產整改。2013年10月23日,界化垅某某董事長王利群召開股東及主井承包人會議,并形成決議,一致同意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協議期內(4-10月份)停產損失63萬元;繼續履行合同,類似停工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王利群、劉某、陽某某在該會議紀要上簽字。因某某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2014年6月底,陽某某、歐陽某某與相關人員撤離某某并停交電費。2014年9月15日,某某法定代表人劉某、董事長王利群、黃國輝(甲方)與承包人(乙方)代表歐陽某某簽訂承諾書,承諾書約定,經甲乙雙方共同核算,乙方陽某某于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實際投入某某資金認可為1100萬元。現因各種原因造成某某停產,甲方承諾于2014年9月22日前與乙方陽某某當面協商就甲方六年內返還乙方投入的1100萬元的方式問題雙方達成實質性協議。如果甲方于2014年9月22日前回避不與乙方協商,乙方繼續保有訴訟權利。因原、被告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4年9月1日,界化垅某某與劉某簽訂《界化垅某某崗位責任制管理合同》和《界化垅某某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評估驗收實施合同》,約定將某某標準化建設重新啟動,并交付劉某全面實施。待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評估驗收合格后,將某某交由劉某負責崗位責任制管理。
本院認為,原告陽某某與被告界化垅某某簽訂的界化垅某某主井承包合同,原告歐陽某某與被告界化垅某某簽訂的承諾書均是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有效合同。合同主體應該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界化垅某某主井承包合同和承諾書,被告界化垅某某應依約向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支付相關款項。
關于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要求被告界化垅某某支付違約金800萬元、返還保證金500萬元的訴訟請求。根據界化垅某某主井承包合同約定,某某在經營中所需要的證照和所有某某外部環境問題,某某應全權處理,并確保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正常生產經營。某某如無故單方終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條款作違約處理,某某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500萬元,承包押金無條件同期返回給承包人。承包人如無故單方中途終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條款作違約處理,承包人應向某某支付違約金500萬元,承包押金不予退回。承包期內某某不得無故提前終止合同,否則某某補償承包人800萬元。現因證照及某某外部環境問題造成原告在承包期內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被告存在違反合同條款的行為,應依據承包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撤離某某的行為應視為履行先履行抗辯權,不構成違約行為,被告提出原告此行為系違約行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2014年9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承諾書的行為應視為雙方一致同意終止界化垅某某主井承包合同,并不存在無故終止合同的情形,故被告應支付的違約金應認定為500萬元,并應返還保證金500萬元給原告。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提出的該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關于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要求被告界化垅某某賠償損失1100萬元的訴訟請求。2014年9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承諾書中確定原告實際投入某某的資金為1100萬元,且被告承諾歸還。現被告提出該1100萬元包含原告繳納的500萬元保證金,即被告提出原告投入款為600萬元而非1100萬元,并向本院提出對原告在承包期內的投入進行鑒定的申請。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承諾書中確定了原告實際投入款為1100萬元,但在該承諾書中并未說明1100萬元包含500萬元保證金,且被告出具的關于收到原告500萬元保證金的收條亦未作出相應處理,此外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1100萬元包含了500萬元保證金,故對被告提出的鑒定申請不予支持。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提出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界化垅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返還保證金500萬元、支付違約金500萬元、賠償損失1100萬元,合計2100萬元。
二、駁回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61800元,由原告陽某某、歐陽某某承擔20225元,被告界化垅某某承擔1415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易 磊
代理審判員 嚴林偉
代理審判員 姚 賽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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