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訴林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4閱讀量:(1586)
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潯民一初字第1392號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馮圣君,江西一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熊軍,江西際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訴被告林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圣君、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訴稱:我和被告于1994年經人介紹相戀,1994年8月10日登記結婚,于當年10月舉行結婚儀式?;楹笥幸蛔恿帜臣祝F已成年。共同建有房屋一棟,面積約400平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被告因孩子撫養問題爭吵不斷,2010年至2013年間,被告因爭多次對毆打原告,且不知悔改。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維系的必要,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林某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因雙方感情未破裂?;榍霸?、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后結婚,雙方均屬二婚,對于第二次婚姻雙方都較為慎重,經過詳細了解才作出結婚決定;雙方婚后感情較好,婚生一子并已成年,說明雙方感情基礎堅實;原告所說的離婚理由不是法定離婚理由且原告訴狀所述事實均不屬實,沒有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經人介紹相戀,1994年8月10日登記結婚,并于2007年6月12日補領結婚證?;楹笥幸蛔恿帜臣?,現已成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被告因孩子撫養及家庭瑣事問題多次爭吵。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故原告訴來我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本案經本院調解,雙方各持己見,調解無效。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前有足夠的了解而結合,有一定的婚姻基礎。但由于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缺乏溝通交流發生爭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雙方注重夫妻感情培養,多溝通交流,克服自身不足,夫妻和好仍是有可能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周某與被告林某離婚。
本案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周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黃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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