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與劉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4閱讀量:(1668)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88號
原告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校長。
委托代理人王先東,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賢娜,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其斌,廣東益諾眾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黎海燕,廣東益諾眾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以下簡稱某師大珠海分校)與被告劉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被告劉某某均不服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珠勞人仲案字(2013)1199號《仲裁裁決書》,先后提出起訴,因某師大珠海分校先起訴為本案原告,劉某某后起訴為本案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帝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的委托代理人王先東、劉賢娜,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海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入職時間:被告劉某某于2004年9月1日入職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
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雙方先后3次簽訂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從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
三、員工工作崗位:教師。
四、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數及工資構成: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具體工資數額。
五、員工實際每月工資數:8705.4元/月。
六、提升員工學歷約定:被告劉某某在職期間,于2010年7月5日與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的下屬機構“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藝術與傳播學院”簽訂了《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教職工攻讀碩士學位協議書》,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在該協議的落款處加蓋其單位人事處的公章。該協議第一條約定“乙方(即被告劉某某)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的期限為三年,自2010年9月起計算”;第二條約定“乙方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的學費,由藝術與傳播學院承擔25%,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承擔25%,被告劉某某承擔50%。被告劉某某在取得碩士學位后,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及藝術與傳播學院可依據碩士學位證書及繳付學費的發票于三個月內按約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被告劉某某學費的50%”;第三條約定“在被告劉某某攻讀碩士學位期間,藝術與傳播學院同意給予被告劉某某總計不超過15個月的離職學習時間;……,在被告劉某某離職學習期間發放基本工資及特區補貼,其中基本工資僅指工資等級表中的等級工資和校內津貼兩部分”;第四條約定“被告劉某某畢業后應在藝術與傳播學院連續工作滿5年,自被告劉某某獲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之日起計算。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本條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屆滿的,雙方的勞動合同自動延期至服務期屆滿;……”。
被告劉某某提交的《碩士學位證書》上面載明頒發時間為2013年7月1日。被告劉某某主張2010年至2012年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學費為75000元,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予以認可。
七、被告劉某某指導學生參加各類競賽活動獲獎情況:被告劉某某提交的2012年12月3日頒發的《獲獎證書》,上面載明被告劉某某編劇、導演的戲劇小品《我們的青春,我們自己做主》代表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藝傳學院參加廣東省第七屆群眾戲劇曲藝花會榮獲銀獎;2013年6月頒發的《榮譽證書》,載明被告劉某某指導的《想要怒放的生命》獲得第七屆廣東大學生校園文化藝術節之“演繹青春”廣東大學生話劇比賽二等獎。獎金為600元/次。
八、被告劉某某發表論著獲獎情況:1.在《北京電影學院學報》刊撰的論文《將訓練貫穿表演教學始終》(2012年第6期);2.在《電影藝術》刊撰的論文《焦菊隱的“心象說”與中國當代表演藝術創作》(2012年第6期);3.在《四川戲劇》刊撰的論文《新時期戲劇影視表演教學初探》(2012年第1期);4.在《大舞臺》刊撰的論文《活的交流,真的藝術一兼談話劇﹤問劍﹥中程天旺人物形象的塑造》(2011年第11期)。獎金為2000元/篇。
九、欠發工資、報銷學費、獎金數額:2012年3-8月期間的工資差額22200元(2500元生活補貼/月+1200元績效獎/月,共6個月),2013年1-2月工資差額5000元(2500元生活補貼/月,共2個月),碩士學費37500元(75000元的50%),競賽獎勵1200元,論文獎勵8000元。
十、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及時間:2012年12月29日,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告知被告劉某某因學校專業調整,壓縮師資等原因致使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2013年1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后,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未再安排被告劉某某工作,并計發被告劉某某工資至2013年2月止。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為被告劉某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至2013年2月止。
十一、員工的工作年限:被告劉某某在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的實際工作年限為8年零6個月,按9年計算。
十二、仲裁請求:被告劉某某的仲裁請求為:1.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705.4元/月×9個月×2倍=156697.2元;2.支付2012年3-8月工資8705.4元/月×6個月-16966=35266.47元、2013年1-3月工資15235.67元;3.、支付2013年4-12月工資8705.4元/月×9個月=78348.6元;4.確認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為被告劉某某繳納2013年3-12月社會保險;5.支付2010-2013碩士學費37500元;6.支付學科和科技競賽獎勵1200元;7.支付學術論文獎勵8000元;8.足額支付2012-2013學年第十三月基本工資994.5元、足額支付年終獎1500元。
十三、仲裁結果:1.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應自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賠償金147991.8元;2.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應自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2012年3-8月期間的工資差額22200元、2013年1-2月工資差額5000元;3.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應自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碩士學費37500元;4.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應自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競賽獎勵1200元、論文獎勵8000元;5.駁回被告劉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十四、訴訟請求: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的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無需向被告劉某某支付賠償金147991.8元;2.判決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無需向被告劉某某支付2012年3-8月期間的工資差額22200元、2013年1-2月工資差額5000元;3.判決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無需向被告劉某某支付碩士學費35000元;4.判決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無需向被告劉某某支付競賽獎勵1200元、論文獎勵8000元;5.判決被告劉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支付被告劉某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156697.2元;2.依法判令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足額支付被告劉某某2012年3-8月工資35266.47元、2013年1-3月工資15235.67元;3.判令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支付被告劉某某2013年4-12月份工資78348.6元;4.判令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為被告劉某某繳納2013年3-12月社會保險;5.判令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支付被告劉某某2010-2013年碩士學費37500元;6.判令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支付被告劉某某學科和科技競賽獎勵1200元;7.判令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支付主被告劉某某學術論文獎勵8000元;8.判令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足額支付被告劉某某2012-2013學年第十三月基本工資994.5元、足額支付年終獎1500元;9.判令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終止被告劉某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的問題。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止,但由于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同意其下屬機構“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藝術與傳播學院”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教職工攻讀碩士學位協議書》,該協議約定攻讀碩士學位的期限為三年,自2010年9月起計算,被告劉某某獲得碩士學位畢業之日起應在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連續工作滿5年,并約定“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本條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屆滿的,雙方的勞動合同自動延期至服務期屆滿;……”。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被告劉某某已獲碩士學位畢業,履行了《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教職工攻讀碩士學位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因此被告劉某某與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的勞動合同期限應延至2018年6月30日。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于2012年12月29日以雙方勞動合同在2013年1月31日期限屆滿,學校專業調整,壓縮師資為由,通知被告劉某某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從2013年2月起不安排被告劉某某課時,屬于單方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應承擔違法終止被告劉某某勞動合同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應支付被告劉某某2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156697.2元(8705.4元/月×9個月×2倍=156697.2元)。
被告劉某某已履行了《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教職工攻讀碩士學位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其應獲相關工資待遇及報銷費用待遇。對于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珠勞人仲案字(2013)119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支持被告劉某某的其他請求,即: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應自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2012年3-8月期間的工資差額22200元、2013年1-2月工資差額5000元;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應自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碩士學費37500元;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應自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競賽獎勵1200元、論文獎勵8000元。本院認為原告某師大珠海分校應向被告劉某某付清上述款項。對于仲裁委沒有支持被告劉某某的其他請求,正如裁決書所述,不再贅述,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應自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賠償金156697.2元;
二、原告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應自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2012年3-8月期間的工資差額22200元、2013年1-2月工資差額5000元;
三、原告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應自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碩士學費37500元;
四、原告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應自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劉某某競賽獎勵1200元、論文獎勵8000元;
五、駁回原告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的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某某師范大學珠海分校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帝遠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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