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章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57)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910號
原告:章某,男,漢族,住安徽省歙縣。
委托代理人:姚勇高,安徽久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漢族,住貴州省普定縣。
原告章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章某訴稱:章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相處一個多月后,雙方于**年*月*日在歙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張某到章某家中共同生活。2009年元月,張某在外帶一女孩到章某家中一起生活,張某稱該女孩是其女兒,名叫董某某,后改名為章某某。2009年2月至2012年6月期間,章某某就讀于歙縣某某學校,并由章某母親照應。2012年8月19日,張某帶著章某某離開章某家,章某經多處尋找杳無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未生育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亦無共同債權及債務。現在雙方分居已滿二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訴訟費由張某承擔。
張某未到庭,未答辯,亦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章某與張某于2007年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在歙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并在章某家共同生活。2009年2月至2012年6月,張某將一女孩帶到章某家共同生活,并送至歙縣某某學校讀書。在學校報名時,張某填寫該女孩名字為章某某并注明其為1996年3月7日出生。2012年8月19日,張某和該女孩一起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31日,章某向本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因張某未到庭應訴,本案無法調解。庭審中,章某表示自愿承擔訴訟費和公告費。
上述事實有章某提交的章某身份證、張某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歙縣某某學校出具的證明、某某鎮民主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以及證人方某甲、汪某、方某乙的證言和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為標準。原、被告認識不久即登記結婚,婚前感情基礎薄弱,草率結婚。2012年8月19日,被告擅自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兩年,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對于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章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200元,由原告章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青萍
代理審判員 王 康
人民陪審員 王韶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書 記員 張賢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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