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利與李某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2005)
蒙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蒙民一初字第02528號
原告張某利,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蒙城縣。
委托代理人鄭樹路,安徽淮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蒙城縣。
原告張某利與被告李某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素云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鄭樹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利訴稱:被告承包淮南市某某公園建設工程期間,雇傭原告為其鋪設地磚。工程結束后,2012年元月雙方經結算,被告欠原告工資15000元整,有被告出具的欠據為證。現因被告久拖不還,請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工資款15000元整;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舉證如下:
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被告的信息證明。證明被告的身份。
3、欠條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工資款15000元。
被告李某成未答辯、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被告承包淮南市某某公園建設工程,2011年雇傭原告鋪設地磚,2012年元月15日經雙方結算,被告欠工資款15000元。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立據欠原告工資款15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工資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素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曹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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