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與程*全民間借貸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2010)
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0921民初10號
原告楊*,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代理人何斌,湖南躍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程*全,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原告楊*與被告程*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蔡佳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程*全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訴稱,2015年6月28日被告程*全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1.5%,2015年7月30日前全部還清。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程*全立即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程*全未到庭亦未予答辯。
原告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欠條。證明被告程*全向原告楊*借款60000元的事實,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1日。
被告程*全未到庭質證,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楊*所舉的證據1、2,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相關聯,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對其均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采信的證據,并結合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實:被告程*全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000元。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楊*現金陸萬元整(60000元),2015年7月30日還清,利息按月利率為1.5%,欠款人程*全”。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僅支付了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的利息,后段利息和本金均未給付。
本院認為,被告程*全向原告楊*借款,并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應予保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及利息,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6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由被告程*全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從2015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如被告程*全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程*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蔡佳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周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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