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張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905)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新刑初字第73號
公訴機關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陳軍校,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以平新檢公刑訴(201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迎慧、代理檢察員馬軍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陳軍校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8月6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豫DCXXXX號雷克薩斯牌越野車,沿建設路自西向東行駛至稻香路口處時,追尾撞上前方依次在機動車道內等候信號燈放行的由被害人許某某駕駛的懸掛豫DGXXXX號(實際車牌為豫D0xxxx)別克牌轎車及馬某甲駕駛的豫DMXXXX號中華牌轎車,致許某某當場死亡,馬某甲及豫DMXXXX號中華牌轎車乘車人任某某、馬某乙和馬某丙受傷,三車均不同程度受損。經鑒定,馬某乙的傷情為輕傷,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73.8mg/100ml,豫DCXXXX號雷克薩斯牌越野車的碰撞瞬間行駛速度為119km/h,豫DMXXXX號中華牌轎車損失鑒定價格為30188元,豫DGXXXX號別克牌轎車損失鑒定價格為60000元。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華大隊出具的平公(交)認字(2013)第Z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張某某的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經濟賠償,雙方達成諒解協議。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證人馬某甲、劉某甲、趙某某、劉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肖某某、楊某甲、劉某丙、楊某乙的證言、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情況說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情況說明、平頂山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警情單、平頂山市急救中心電話受理登記單、平頂山市急救中心出診記錄、扣押物品清單、機動車行駛證、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駕駛人及車輛信息查詢單、被害人家屬楊某乙、許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提交的書面訴求材料、情況說明三份、肇事車輛照片兩張、賠償協議書、收條、諒解書、委托書、勘驗檢查筆錄、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對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豫金劍司鑒中心(2013)毒(酒精)檢字第1060號、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對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豫金劍司鑒中心(2013)毒(酒精)檢字第1061號、平頂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平公物鑒(尸檢)字(2013)99068號、陜西長安大學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肇事車輛(豫DCXXXX)行車制動系統及車速鑒定報告、平頂山平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對馬某乙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平安司鑒所(2013)臨鑒字第164號、平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對豫DMXXXX中華牌轎車被撞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平價車鑒字(2013)No1492號、平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對豫D0xxxx別克牌轎車被撞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平價車鑒字(2013)No1491號、平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對豫DCXXXX雷克薩斯牌越野車被撞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平價車鑒字(2013)No1493號、視聽資料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陳軍校辯稱,本罪是過失犯罪,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請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6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豫DCXXXX號雷克薩斯牌越野車,沿建設路自西向東行駛至稻香路口處時,追尾撞上前方依次在機動車道內等候信號燈放行的由被害人許某某駕駛的懸掛豫DGXXXX號(實際車牌為豫D0xxxx)別克牌轎車及馬某甲駕駛的豫DMXXXX號中華牌轎車,致許某某當場死亡,馬某甲及豫DMXXXX號中華牌轎車乘車人任某某、馬某乙和馬某丙受傷,三車均不同程度受損。經鑒定,馬某乙的傷情為輕傷,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73.8mg/100ml,豫DCXXXX號雷克薩斯牌越野車的碰撞瞬間行駛速度為119km/h,豫DMXXXX號中華牌轎車損失鑒定價格為30188元,豫DGXXXX號別克牌轎車損失鑒定價格為60000元。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華大隊出具的平公(交)認字(2013)第Z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分別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足額經濟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和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6日,我和朋友一起在新城區長安大道路南千鍋居飯店吃飯,我駕駛豫DCXXXX凌志越野車去的飯店。吃飯后,我喝酒喝醉了,我也記不請是誰開的我的車了。直到我酒醒后發現我在交警隊。你們的人說我的車發生事故了。當天晚上自己是怎么離開飯店的我沒有印象了。我只記得我在飯店吃飯、喝酒,喝多了就什么也不記得了。吃飯時有我的朋友劉某乙,還有二位不是太熟,一個姓馬,寶豐人,另一個人也是寶豐的,不知道姓啥。在飯店我們喝了兩瓶五糧液白酒。我也不知道自己喝了多少,反正喝多了。去飯店吃飯時車上就我自己。車平常有我的司機劉某丙駕駛,有時我自己開,我喝多了有時找朋友開,有時司機開。出事故時我記不起來是不是我開的了。豫DCXXXX號凌志越野車是我自己的,但入戶入的我的司機劉某丙的名。車有保險。
2、證人馬某甲證言:2013年8月6日晚7點,吃過晚飯后由于天氣太熱,我就帶著我父親馬某乙、妻子任某某、兒子馬某丙一起去白龜山水庫新城區湖邊乘涼,晚上大概9點多,我朋友許某某給我打電話,我說我在新城區湖邊釣魚,許某某也來找我,10點鐘左右許某某開車過來了,他在那兒看我釣了一會兒魚,大約11點我開始收家伙準備回家,我駕駛豫DMXXXX中華牌小車,許某某駕駛豫D0xxxx號別克小車往市區走,走到建設路西花卉市場紅綠燈處,我停在停車線處第一車位,我后面是許某某駕駛的車,正在等紅綠燈,突然感覺車被撞了,一下懵了,等我清醒過來發現車內的車座已被撞成平躺狀態,我妻子、父親和孩子都被撞暈了,我大聲喊他們,用力把門撞開,我下來了,然后到副駕駛員位拉車門,后來把車門拉開了,我媳婦也下了車,我又接著救我父親,我父親強忍著傷痛從后座爬到前座上出來了,最后我兒子也從車子里爬出來了,停了一會兒120來把我們拉到了醫院。我的車后面變形了,許某某的車被撞的不成形了,他被卡在車里不會動了,另外一輛車沖到路邊綠化帶停那了。
3、證人劉某甲證言:昨天晚上我和我丈夫王某丙兩個人在建設路與稻香路口處說話,當時我們的車頭朝北在建設路北側停止,我們兩個人在車里坐著說話,正說著話,聽到很響的撞擊聲后,我倆從車里下來看,看見有兩輛車在建設路上撞了,我就拿著手機打電話報警,先打120急救電話,打不通老占線,后打的110報警電話,打完電話后我倆往車跟前去,看見一輛中華轎車、一輛別克轎車,還有一輛凌志越野車,從中華轎車上下來幾個人,我們看中華轎車上的人傷的輕,就往別克車跟前去看,看見駕駛員位置上躺個人,頭在副駕駛員位置上,我們看這輛車的左側車門變形了,就拉右側前車門,也打不開,后門也打不開,我們又往凌志車跟前去,見凌志車的駕駛員位置上坐著一個男的,我們問他還有別的人沒有,他說就他自己,沒有別人,接著圍觀的人過來了,讓他下來,他也不下來,他說他沒事,等會兒交警隊的民警到現場把這個人從車上拉了下來帶走了。
我聽到撞擊聲就立即下車,看到發生事故就打了報警電話,時間是23時53分。我打通報警電話后很緊張,說不清,我丈夫就接過電話給報警臺講的情況。
4、證人趙某某證言:那天晚上,我開車從新城區回市區,走的建設路,我前邊有一輛車GXXXX號別克車,我一直跟著往市區方向走,走到高速立交橋下時發現有輛越野車在前面行駛的不正常,晃晃悠悠停在路上了。我和前面的車都超過了這輛車。我們過焦店立交橋東路口剛好是綠燈,我們就正常走了,我一直跟著GXXXX號車,到天卉市場口路口正好紅燈,我前面的39號車停到中間一股道,我看見右側車道沒有車,我就停在右側車道第一個車位。正在等紅燈,突然從后面沖過來一輛車把停在我左側的GXXXX號別克車撞出去了,也把我的車的左側后視鏡掛掉了。那一瞬間煙氣迷茫,碎片亂飛。后來我下車先看到路口左邊一道有一輛白色車,我們還對話,問他有事沒,那個人說沒有事。這時圍過來有人看,我也不想到車跟前看,就招呼圍觀人看39號車上情況,我就走到那輛沖到綠化帶的那輛車,是個凌志,我一看正是那輛在高速橋下晃悠的那輛車。車內有一個人在司機位坐,車內有煙氣,我把車的左后門打開,想著別把他憋死了。前面的門變形了開不開,我用力打開一個縫隙,我喊他,那個人也不說話,后來我因有事就離開了現場。那輛凌志車上就一個人,身材有點胖,上穿白色園口短袖,短頭發。
5、證人劉某乙證言:昨天晚上天黑后,我和張某某還有寶豐的四個人(我不熟悉)在新城區西邊千鍋居飯店吃的飯,我們六個人(五男一女)點五六個菜,喝了不到兩瓶五糧液系列的酒,酒的具體名字我不太清楚。我們五個男的都喝了,張某某具體喝多少我也不太清楚,反正我們五個人喝了不到兩瓶。吃完飯后,我們六個一起去新城區九天會所玩,我到九天會所后,我感覺自己醉了,很難受,就自己先回森林半島的家里了。
6、證人王某甲證言:我是0375首府小區物業的保安。昨天晚上11點30分左右,一個穿白襯衣的年輕人開著一輛豫DCXXXX號黑色越野車,旁邊坐著一個女的,他們一起開車到小區東門口,讓我開門,開車的說是送業主的,我登記過車牌后,讓他們進去了,他們進去轉了幾圈后,一個穿白襯衣的和一個保安過來給我說“你們小區業主喝多了,在車里坐,你去看看他吧”,我說“好”后那兩個人走了。那兩個人走后,我去到豫DCXXXX號黑色越野車旁邊,我看到一個男的坐在副駕駛上,我上前把門打開,我問他住哪兒,他不說,期間他還緊握我的手,我疼的受不了,我看他喝多了,不想惹他,就回崗樓里去了,停了大約五分鐘,那個喝多的男的開著越野車出去了,他出去時我也不敢攔他,他開車走走停停,上路向北開走了,走到北邊路口時停了五分鐘后,又開車向北走了。
7、證人王某乙證言:我在九天會所工作。昨天晚上大概11點左右,有一名女同志攙扶一名走不成路的男同志,男同志看著像是喝多了。我當時正好在前廳送客人,那個女的向我求助說:男的喝多了,找個人幫她一塊送男的回家,他有車,找個代駕。我安排一個經理叫肖某某和一名保安,和這名女同志一塊送男的回家,和他們一起還有一輛保時捷車,男同志的車尾號是888,我留意了一下是黑色的雷克薩斯牌越野車,保時捷的車牌號我沒注意,黑色越野車由肖某某駕駛,女的坐前排副駕駛位上,保安和那個喝多的男的坐在后排上,這兩輛車一起往0375首府開去了。后來肖某某回來后給我說,他和保安將喝多的男的送到0375首府院內后轉了一圈找不到他家,過了一會兒女的離開了,肖某某和保安又帶著他在小區院內又轉了一圈,還是找不到他家,就把車停在0375院內東門附近的停車位上,車熄火后把車鑰匙給喝多的男的后,又交待給東門保安后就回會所了。
那個喝多的男的叫張某某,他們三四個男的、一個女的和張某某在一樓506房間消費,要了兩個果盤,酒水是他們自帶的,后來我聽服務生說他們喝的是彩瓶五糧液和高瓶罐裝青島牌啤酒,五糧液喝了三分之二,啤酒喝了兩筒。
8、證人肖某某證言:我在九天國際會所工作,任前廳經理一職。昨天晚上我上班,當時我受王某乙經理指派和一名保安送一名喝多的客人,當時我開這個客人的車(車是黑色雷克薩斯牌越野車,車的尾號是888),保安攙扶喝多的男的,坐在車后排,同車還有一個女的坐在副駕駛位上,那個女的說喝多的男的住在0375首府小區院內,喝多的男的說不清家在哪棟樓,我們在小區院內轉了一圈后,女的下車離開不知去向,我們帶著喝多的男的又在別墅區轉了一圈尋找其住處,找不到后把車停在小區東門附近停車場,我把車熄火后把車鑰匙給喝多的男子后,把車和人交給小區東門保安,后我和會所保安一起回會所繼續上班。
和他同行的女的指揮我們行駛到0375首府小區院內后,她也弄不清哪棟樓,后來她聽到喝多男子的電話響后就下車走了,走之前對我說看是不是他老婆的電話,你們給他送到樓上,我先走了。后來電話沒有接住,保安又回撥,電話停機了,無法撥出。最后沒辦法,把他交給小區保安。
9、證人楊某甲證言:昨天18時許,我丈夫張某某在家里,劉某乙給我丈夫打電話說出去吃飯,接完電話我丈夫張某某就駕駛我家的豫DCXXXX號雷克薩斯LX570越野車從家里出去了,到22時許我看他還沒有回家,就給他打電話說讓他早點回來,不敢再喝了,他說好,一會兒就回去了,到23時許我再給他打電話,開始時無人接聽,后來就無法接通狀態,一直到今天早上8時許,我丈夫的司機劉某丙給我打電話說交警隊打電話說張某某昨天晚上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了,我接完電話就趕到事故科了。我丈夫昨天從家里走時就他一個人,自己開著車的。
10、證人劉某丙證言:豫DCXXXX號雷克薩斯LX570越野車是我老板張某某的,用我的身份證入的戶。我是張某某的司機,2008年至今我一直是他的司機。當時這輛車的臨時牌照快過期了,而張某某當時正在廣州考察項目一時回不來,剛好我在家,他就給我打電話讓我準備身份證復印件去市車管所把車入戶到我的名字下面。張某某他之前在張八橋開一個小煤礦,后來整改不干了,現在在寶豐縣南環路與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與人合伙開了一家小額貸款擔保公司。昨天一天我一直和我父親、母親還有老婆在家,都沒有出去。張某某司機就我自己,他有事的時候給我打電話。他也有駕駛證,有時他也自己開車。2013年8月7日7時40分左右,交管支隊事故科的民警給我打電話說豫DCXXXX號車出事故了。
11、證人楊某乙證言:我丈夫是許某某。2013年8月6日早上,許某某去上班去了,上午打電話他說領導要用車,中午下班后去修車門,可能在單位吃的飯,吃完飯后修車去了。晚上10點我給他打電話,問他什么時間回來,他說剛忙完,一會兒就回去。等到晚上12點多,我再給他打電話,電話打不通了。2013年8月7號早晨7點多,我哥給我打的電話,問我知不知道許某某出事故的事,我說我不知道,然后我趕快打110問昨天晚上有沒有出交通事故,110說昨晚在建設路西段花卉市場附近發生了交通事故,我又問120,120說人送二院了,我趕到二院看到登記的名字才知道許某某出車禍了。
出事后,我去現場看了看,旁邊晨練的人議論說,肇事司機是不是與被害人有仇。據當時目擊者說,肇事車輛快到被撞車輛時明顯加速,應該是故意撞的,而且是想直接置他于死地。我們認為這是一起嚴重的刑事案件,希望從嚴處理肇事方。
12、陜西長安大學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肇事車輛(豫DCXXXX)行車制動系統及車速鑒定報告:車輛檢查:2013年8月14日在北環路停車場對肇事車輛行車制動系統進行了檢查,頂起各車輪,實施行車制動,各車輪均能有效制動。車速分析:碰撞后安全氣囊引爆,讀取其EDR數據流,表明該車安全氣囊在引爆前4.9s內,行駛速度基本保持在125km/h,氣囊引爆前約0.5s時實施了行車制動,碰撞瞬間行駛速度為119km/h。結論:肇事車輛事故前行車制動系統技術狀況正常,碰撞瞬間行駛速度為119km/h。
另有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情況說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情況說明、平頂山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警情單、平頂山市急救中心電話受理登記單、平頂山市急救中心出診記錄、扣押物品清單、機動車行駛證、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駕駛人及車輛信息查詢單、被害人家屬楊某乙、許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提交的書面訴求材料、情況說明三份、肇事車輛照片兩張、賠償協議書、調解書、收條、諒解書、委托書、勘驗檢查筆錄、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對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豫金劍司鑒中心(2013)毒(酒精)檢字第1060號、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對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豫金劍司鑒中心(2013)毒(酒精)檢字第1061號、平頂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平公物鑒(尸檢)字(2013)99068號、平頂山平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對馬某乙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平安司鑒所(2013)臨鑒字第164號、平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對豫DMXXXX中華牌轎車被撞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平價車鑒字(2013)No1492號、平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對豫D0xxxx別克牌轎車被撞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平價車鑒字(2013)No1491號、平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對豫DCXXXX雷克薩斯牌越野車被撞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平價車鑒字(2013)No1493號、視聽資料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經當庭質證無誤,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請求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的辯護理由與本院查明事實相符,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張某某積極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足額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毅
審 判 員 姚 博
人民陪審員 姚秋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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