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茹某某與珠海某某多體船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664)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402民初1941號
原告:茹某某,男,漢族,戶籍地廣東省陽東縣,公民身份號碼***2034。
委托代理人:趙星輝,廣東華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珠海某某多體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法定代表人:林夏某。
原告茹某某訴被告珠海某某多體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多體船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蔡衛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星輝、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夏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茹某某訴稱:原告茹某某于2014年11月9日入職被告珠海某某多體船有限公司任職保安,入職后,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工資,甚至幾個月不付工資,原告茹某某無奈,被迫于2015年6月30日離職。離職時,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尚欠原告茹某某工資12648.90元(2015年2月至6月)。原告茹某某離職后,多次催要,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拒不支付。因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拖欠所有員工的工資,員工多次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提交給勞動監察大隊的《未付工資分類》工資表匯總里面,原告茹某某的工資數額是對的,減去其于2016年1月轉賬支付的500元,即尚欠12148.90元。為此起訴要求,一、請求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支付2015年2月、3月、4月、5月、6月的未付工資合計12148.90元(12648.90-已付5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開始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二、由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茹某某對其陳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有:考勤記錄、工資明細表,茹某某工資欠款明細,未付工資分類工資表匯總,珠海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珠海勞動保障文書送達回證,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回證、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動仲裁申請書,建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
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答辯稱:一、答辯人承認未付被答辯人薪資的事實,但不存在拒不支付的情況。1、答辯人受經營管理不善和大環境的影響陷入經營困難,更使答辯人陷入各種案件糾紛,資金斷裂,生產現場被封、被停工等一系列的惡性循環,答辯人入不敷出存在巨額虧損狀態,經營舉步維艱常以對外借債方式維系。截止目前有至少5起案件在法院申請執行中,執行金額上百萬以上,其他供應商外包商等糾紛債務不計。2、答辯人自拖欠勞動報酬開始,便積極通過行政人事經理劉某負責與員工溝通,告知員工答辯人的經營現狀,并時常對外借款積極清欠。即使未能全額支付的也保證每月適當支付生活費,并在籌措到資金后便立即發放給被答辯人。這在被答辯人的銀行水單中也得以體現;在2015年6月,答辯人又以書面的方式將公司的經營現狀向全體員工通知。3、答辯人在收到監察大隊的通知后積極配合調查,并出具相關的說明書以及材料,通過到監察大隊現場配合調查,電話、短信、郵件方式及時與監察大隊溝通。答辯人經理林夏蓮也與2016年1月份與被答辯人進行短信和電話就對方銀行卡信息進行確認和溝通,并積極籌款支付了部分工資,答辯人并沒有逃避支付義務和逃避解決問題。綜上,答辯人客觀上是由于經營困難無法按時支付答辯人的薪資,并非主觀惡意。盡管答辯人入不敷出,分文未獲,答辯人對沒能及時解決員工工資造成其生活困擾也深感抱歉。答辯人仍然努力通過對外籌借款爭取與被答辯人達成一致意愿減少答辯人的損失或咨詢專業人士后以破產等方式進行解決。
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茹某某于2014年11月9日進入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任保安工作。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因經營困難,從2015年2月起拖欠原告茹某某工資,原告茹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止離職。后因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拖欠員工工資,被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未付工資分類(止于2015年10月30日工資表匯總)》,確認拖欠員工工資,其中拖欠原告茹某某2015年2月至6月工資共計12648.90元。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于2016年1月向原告茹某某支付工資500元,余額為12148.90元。此后由于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經勞動監察大隊與珠海市總工會處理,由總工會墊付了員工的部分工資,其中向原告茹某某支付了工資4620元。
原告茹某某與珠海市總工會簽訂《欠薪受償權轉讓書》、《欠薪受償權轉讓通知書》,原告茹某某將4620元的債權轉讓給珠海市總工會。
本院認為:原告茹某某與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存在勞務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根據約定及法律規定全面履行義務。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未按約定向原告茹某某支付工資,構成違約,原告茹某某要求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支付工資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拖欠原告茹某某的工資為12648.90元,扣除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已支付的500元及珠海市總工會墊付的4620元,余額為7528.90元。原告茹某某要求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珠海某某多體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茹某某支付工資余額7528.9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基準利率賠償該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二、駁回原告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元,由被告某某多體船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衛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藍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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