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賈某某與賈某甲、賈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88)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423民初669號
原告賈某寅賈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河南省魯山縣。
委托代理人賈某枝,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系原告之女。
委托代理人丁全中,張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別授權。
被告賈桂芝賈某甲,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河南省魯山縣。
被告賈某帆賈某某,(曾用名賈某佳),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河南省魯山縣。系被告賈某枝之子。
被告賈某乙,女,19**年*月*日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魯山縣。住河南省魯山縣。系被告賈某枝之女。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成全,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
原告賈某寅賈某某與被告賈桂芝賈某某、賈某帆賈某某、賈某珍賈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于2016年4月7日、2016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寅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全中、賈某枝,被告賈桂芝賈某某、賈某帆賈某某、賈某珍賈某乙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成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寅賈某某訴稱,2000年和2002年,被告賈桂芝賈某某丈夫賈某舟(已亡),向原告賈某寅賈某某先后借款14500元、85000元用于家庭開支,原告老實善良,在被告的一再苦求下,念及鄉情親情,借款期間原告不斷追討,被告親自書寫利息,并一再承諾日后由兩個學生歸還,2009年,××逝,原告再三向賈桂芝賈某某一家索要,被告一家均以經濟困難為由推遲還錢,被告賈某帆賈某某、賈某珍賈某乙畢業后都參加了工作,收入豐厚。現原告賈某寅賈某某身患××,其老伴癱瘓多年,經濟拮據,原告一再追討欠款,期間也找中間人賈二戰從中說和,被告一家只是一再答應歸還,遲遲不見行動。2013年只還款1000元。2014年原告來魯山法院起訴,被告賈某帆賈某某答應還款幾萬,原告才放棄訴訟,可事后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還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本院。訴請:1.請求被告償還原告欠款人民幣99500元,利息100500元,共計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
三被告共同辯稱,1、該筆借款是賈某舟所借,現在其已去世,三被告對該筆借款均不知情;2、按照原告起訴狀中所說,該筆借款是賈某舟是2000年、2002年借的,原告2015年才提起訴訟,早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被告不再承擔還款責任;3、被告賈佳佳和賈某珍賈某乙對該筆借款更是不知情,因為其不是該筆借款的當事人,現賈某舟已去世,針對其生前借款,二被告不承擔還款義務;4、針對原告在起訴中所述,被告在2013年還過1000元,經審查,被告在2013年并未還錢。請求駁回原告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0年11月20日,被告賈桂芝賈某某的丈夫賈某周又名賈某舟、已故)需使用資金,向原告賈某寅賈某某借款14500元,由薛某某(又名薛某甲)擔保,賈某周為賈某寅賈某某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欠條,今欠到賈某寅賈某某現款14500.00元,大寫:壹萬肆仟伍佰元正(月息0.7分)賈某舟、薛某甲2000年11月20日;”原告賈某寅賈某某自認,賈某周于2004年1月16日向其償還所借本金1500元,利息已支付至2001年11月20日。因賈某周又多次向賈某寅賈某某借款,經雙方核算后,2002年1月13日,賈某周為賈某寅賈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借條,今借到現款85000元正大寫捌萬五千元正賈某舟,2002年元月13號”。2002年11月13日賈某周償還原告本金3000元。2008年11月29日賈某周因病去世。原告賈某寅賈某某要求賈某周之妻賈桂芝賈某某、長子賈某帆賈某某、長女賈某珍賈某乙償還該兩筆借款及利息,三被告均不同意償還,引發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賈某寅賈某某與賈某舟生前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證人證言和當事人對事發過程的陳述意見相互印證,已形成較為固定的證據鏈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賈某周生前分別于2000年11月20日、2002年1月13日向原告賈某寅賈某某分兩次分別分別借款14500元和85000元,合計99500元的事實有賈某周向原告出具的欠條憑證、原告向賈某周交付款項時在場的擔保人薛某某當庭出具的證言對借款及利息的事實的證言;賈某周2002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憑證予以證實,以上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本院對該兩次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本案爭議較大的是賈某舟生前所欠原告借款的承擔主體。被告賈桂芝賈某某與賈某周系夫妻關系,且該兩筆借款發生在賈某周與賈桂芝賈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故原告要求被告賈桂芝賈某某償還賈某周生前欠原告99500元本金的訴訟請求,因賈某舟共償還本金4500元,本院對原告訴請的借款本金95000元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的14500元的利息問題,因借條中明確約定該筆借款月息0.7分,故原告對該筆借款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關于原告請求的85000元借款的利息問題,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該筆借款存在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被告辯稱的該兩筆借款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因該兩筆借款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對三被告的答辯,本院不予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被告賈某帆賈某某、賈某珍賈某乙系賈某周子女,在賈某周去世以后對賈某周生前的債務以其繼承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告賈某帆賈某某、賈某珍賈某乙明確表示未對賈某周遺產進行繼承,而原告賈某寅賈某某又無證據證實被告賈某帆賈某某、賈某珍賈某乙繼承賈某周有何遺產,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賈某帆賈某某、賈某珍賈某乙承擔還款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賈桂芝賈某某、賈某帆賈某某、賈某珍賈某乙辯稱對賈某周所借款項根本不知道的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判令被告賈桂芝賈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所欠原告賈某寅賈某某本金95000元;(其中14500元的利息按月息0.7分計算,自2004年1月1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賈某寅賈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賈桂芝賈某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程相哲
人民陪審員 張慶堂
人民陪審員 凌 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書 記 員 趙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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