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958)
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403民初889號
原告平頂山市某某農機有限公司,住平頂山市高新區葉寶路小營農機市場,組織機構代碼:672***0-7。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成全,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葉縣。
被告河南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中原區隴海路與桐柏路交叉口升龍金中環*座*,組織機構代碼:317***-9。
法定代表人蘭某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余欽杰,河南大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縣葉邑鎮安莊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河南省葉縣葉邑鎮安莊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平頂山市某某農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農機公司)訴被告徐某甲、河南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葉縣葉邑鎮安莊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安莊村委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市農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成全、被告徐某甲、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欽杰、安莊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市農機公司訴稱,2015年9月14日,原告市農機公司(甲方)與被告徐某甲(乙方)、某某公司(丙方)、安莊村委會簽訂《特定農業機械(補貼產品)購置貨款支付結算協議》一份,合同約定:“1、乙方購買甲方福田雷沃谷神CC04(4YZ-4B1)四行玉米收獲機一臺,該玉米收獲機銷售總額為192000元,乙方首付70000元,乙方欠甲方貨款51500元,甲方為乙方墊付補貼款70500元。2、如乙方按乙丙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進行收割作業,剛丙方給予乙方擔保,且擔保款項不低于乙方欠甲方的未付款項。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未給丙方進行收割作業服務或收割作業對應款低于應會甲方貨款并且也不償還甲方的未付貨款,本擔保無效。此時,由乙方所在村村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將所售機具追回交由甲方,且甲方無需退回乙方購買機具時的首付款。”根據協議,現被告徐某甲欠原告貨款51500元不予清償,被告某某公司、安莊村委會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有義務清償欠款,但至今仍未償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徐某甲支付貨款5150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從2015年11月1日起至貸款還完之日止);2、被告某某公司、安莊村委會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徐某甲辯稱,我們買的收割機當時是受蒙騙,當時某某公司墊付70%的貨款,我們支付30%,按照協議約定。當我們去買時,讓我們承擔50%,后來又付了70000元現金,承諾讓我們收割一千畝農作物,收割的費用由某某公司征收并給付農機公司。某某公司指派我們收割農作物,他們安排我們在哪里我們就去哪里,收割的款項某某公司已經從農戶手里和農場主那里已經收走了,我們沒有責任償還某某公司剩余的農機款。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起訴狀沒有顯示原告已經履行合同,要求幾個被告承擔責任是不成立的,合同上沒有約定逾期損失,某某農業應付的收割款是遠遠低于收割作業款,符合合同約定擔保無效。被告某某農業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安莊村委會辯稱,村委會只承擔追回車輛責任,不承擔其他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原告市農機公司與被告徐某甲、某某公司簽訂《特定農業機械(補貼產品)購置貨款支付結算協議》,內容為:“甲方(供貨單位):市農機公司乙方(購機者):徐某甲丙方:某某公司。1、乙方購買福田雷沃谷神CC04(4YZ-4B1四行玉米收獲機,向甲方申請墊付部分貨款及補貼款,設備情況如下(計價單位:元):CP4AFN00559壹臺銷售總額206000優惠后價格192000乙方需首付款70000乙方欠貨款51500甲方墊補貼款70500經銷商墊付總額122000。2、乙方所欠貨款伍萬壹仟伍佰元(515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還清。3、甲方有優先租用乙方設備的權利,同時丙方保證乙方2015年農事作業數量不低于1000畝或者2015年農事作業合同總金額不低于51500元(作業畝單價參考丙方同其他公司簽訂的同區同期相同農事作業項單價協商確定)。丙方須向乙方支付的收割費用應優先結付乙方所欠甲方的未付款項。4、基于乙方請求,甲方同意,乙方購買的機具如跨年度辦理農機補貼手續,遇國家政策調整,補貼額度增加時,用戶全額享受所增加補貼款;補貼額度降低時,甲方雙方按降低額度各承擔50%。6、為及早清還甲方欠款,乙方應盡力快速配合甲方完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手續,以實現財政補貼及時到位。如因乙方無故拖延或不予積極辦理農機補貼事宜,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整(10000元);如不能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仍應繼續承擔賠償甲方損失之責。如經催告,乙方仍不予完善補貼事宜,甲方有權單方提出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追回甲方所售機具,責令乙方賠償全部損失。9、如乙方按乙丙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進行收割作業,則丙方給予乙方擔保,且擔保款項不低于乙方欠甲方的未付款款項。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未給丙方進行收割作業服務或收割作業對應款項低于應付甲方貨款并且也不償還欠甲方的未付貨款,本擔保無效。此時,由乙方所在村村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將所售機具追回交由甲方,且甲方無需退回乙方購買機具時的首付款。甲方:市農機公司2015年9月12日乙方:徐某甲丙方:某某公司2015年9月13日現有葉縣葉邑鎮安莊村村民委員會同意該協議第九條之約定。法人簽名:王某某2015-9-14。”后被告徐某甲以已經按被告某某公司要求干夠了2015年秋季農事作業一千畝地的作業為由,應由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市農機公司支付剩余農機款,雙方因此形成糾紛。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特定農業機械(補貼產品)購置貨款支付結算協議》、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憑,已經本院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核,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市農機公司與被告徐某甲、某某公司簽訂的《特定農業機械(補貼產品)購置貨款支付結算協議》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市農機公司依約將農機交付給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甲應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農機下余款項,因此原告市農機公司要求被告徐某甲支付農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市農機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欠款項的利息,因雙方未約定利息的支付方法,因此原告市農機公司請求被告支付利息應從主張之日即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該筆購車款付清為止。被告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保證被告徐某甲2015年度所購買的農機作業不低于一千畝,及農事作業合同總金額不低于51500元,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盡到了上述義務。就被告徐某甲所收割的具體農作物的畝數及款項雙方未進行確認,被告某某公司也也未支付給原告市農機公司,應屬違約行為,應承擔被告徐某甲不能償還原告市農機公司下余農機款的補充清償責任。原告市農機公司要求被告安莊村委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平頂山市某某農機有限公司農機款51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被告河南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及利息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駁回原告平頂山市某某農機有限公司對被告葉縣葉邑鎮安莊村村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駁回原告平頂山市某某農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8元,由被告徐某甲、河南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中波
審 判 員 戴遠哲
人民陪審員 宋倩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路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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