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63)
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魯0404刑初76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山東某某集團職工。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普安,山東全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嶧檢公一刑訴(2016)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嶧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穎、房卓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無證駕駛無戶三輪摩托車沿棗臺線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某某區某某辦事處某某村路段時,將同向王某駕駛的人力自行車撞倒,致王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王某符合嚴重顱腦外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張某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在現場等候處理,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張某供述和辯解,證人鄭某、邵某證言,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鑒定意見,案件偵破情況說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辦案證明等書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認為,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有自首情節,案后,被告人張某近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張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的幅度內量刑。上述建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表示深切悔恨。已經賠償,取得了諒解。請求判處被告人緩刑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胡 偉
審 判 員 孟凡軍
人民陪審員 張翔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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