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某與楊某某、姜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57)
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臺民初字第00637號
原告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宋慧芹,河南百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馬珂,河南英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楊某某、姜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慧芹,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珂,被告姜某某,證人趙家強、寧瑞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訴稱,2012年3月1日,原、被告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原告韓某某承包馬樓鄉農機市場框架樓抹灰工程,承包價格37元/平方,工程交工后15日內付清工程款。2012年4月3日,原告韓某某按照要求完成該合同約定的抹灰工程,總面積10600平方米,工程款39.22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直至2012年9月20日,被告共計支付原告工程款29萬元,余款10.22萬元經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韓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抹灰工程款10.22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至還款之日,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楊某某、姜某某辯稱,原告訴稱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不屬實。被告楊某某、姜某某一直按時支付工程款,只是工程結束后,因原告韓某某完成的工程量與合同不一致,被告多次和原告協商就工程量進行確認、工程款進行結算,但原告韓某某拒不接受,因原告未完成施工及后期維修義務的行為給被告造成損失,所以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不應支持。原、被告在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原告承包的是馬樓鄉農機市場的全部抹灰工程,但原告沒有按照約定完成全部工程,36間房屋的廚房及72間衛生間的工程至今沒有做,該項工程價值72000元,被告不應支付。原告施工中女兒墻、房頂抹灰工程、后期修補工程均沒有進行,在被告多次要求下原告置之不理。被告無奈下另行出資找施工隊進行完成,該筆費用應當在原告應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姜某某、楊某某和孟慶斌口頭約定,由姜某某、楊某某以清包工的方式承建孟慶斌承包的位于馬樓鄉農機市場的樓房,施工日期為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28日。被告楊某某、姜某某系合伙人。2012年3月1日,原告韓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韓某某承包馬樓鄉農機市場框架樓抹灰工程,被告楊某某按照每建筑面積37元的價格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于工程交工后15日內付清。2012年6月28日,馬樓鄉農機市場框架樓交付使用,但直至2012年9月20日,被告楊某某、姜某某僅支付原告韓某某工程款29萬元。原、被告均無相應資質。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于2012年3月1日簽訂的承包合同、(2014)濮中法民二終字第174號民事判決書以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原、被告未取得相應資質,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應為無效,雖然當事人的約定無效,但原告已實際完成了涉案建設工程,且實際發包人也進行了使用,應視為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故原告請求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成立。被告楊某某、姜某某辯稱女兒墻、房頂抹灰工程、后期修補工程均沒有完工,是二被告另找人完成,根據被告當庭陳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因做防水,被告又找人重復做了部分工程,但不能證實原告沒有完成建設工程,且該工程已交付,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2014)濮中法民二終字第174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該工程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使用,總建筑面積為10662.87平方米,故原告韓某某主張其承包的抹灰工程總面積為10600平方米,符合(2014)濮中法民二終字第174號民事判決書對總建筑面積的認定,予以采納。工程總價款為37元/平方米×10600平方米=392200元,因二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前已支付290000元,剩余102200元被告楊某某、姜某某應予支付。原告韓某某主張二被告應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2年9月20日計算至還款之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姜某某支付原告韓某某工程款102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款之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44元,由被告楊某某、姜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 軍
審判員 梁文生
審判員 黃永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 剛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