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秦某宣、陳某珠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00)
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551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黃靜、張妤,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宣。
委托代理人劉錫明,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珠。
原告張某與被告秦某宣、陳某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秦某宣在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裁定駁回了秦某宣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告秦某宣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裁定駁回了被告秦某宣的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靜、張妤,被告秦某宣的委托代理人劉錫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珠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被告秦某宣在2015年之前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0月16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秦某宣截止2015年7月3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6.2萬元,被告秦某宣從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于2015年12月30日付清。于每月15日向原告支付當月利息。但被告秦某宣未按約付息。故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秦某宣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6.2萬元,并從2015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為止支付相應利息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秦某宣、陳某珠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90萬元,利息16.2萬元,并支付從2015年8月1日起以9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付清為止的利息。
被告秦某宣辯稱,原告與被告秦某宣原來系朋友關系。原告在訴狀中所述借款本金106.2萬元不屬實,實際是前期有40萬元是原告與被告秦某宣合伙投入的,后來原告退伙后轉成了借款,被告秦某宣也支付了部分利息。還有50萬元借款是被告秦某宣借的原告的款,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借款金額為90萬元。其余的16.2萬元是前期借款未付的利息。從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內容看,原告也是認可了上述事實。現在被告秦某宣開辦的公司比較困難,待有能力了,優先償還應付原告的款項。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與被告秦某宣原系朋友關系。從201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秦某宣多次向原告借款190萬元。2015年10月16日,經原告與被告秦某宣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秦某宣多次向張某借款,秦某宣償還了部分款項,經雙方核算截止2015年7月30日秦某宣仍欠張某106.2萬元未償還。該款從2015年8月1日按月利率3%計息,每月15日前付息。該借款應于2015年12月30日前還清。秦某宣確認已通過轉賬給付共收到張某出借的106.2萬元,本合同記載的內容與出具借條效力相同,不需另外出具借條或欠條,本合同即是張某主張還款的憑證。訴訟中,經雙方核對,上述借款合同所載明的106.2萬元的借款本金,實際借款金額為90萬元,余款16.2萬元系雙方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利息。上述借款合同簽訂后,被告秦某宣未按約還款,經原告索要未果,因此引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被告秦某宣與被告陳某珠系夫妻關系,本案爭議借款發生在被告秦某宣與被告陳某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秦某宣簽訂的借款合同,除雙方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超過年利率24%的內容,超出國家法律規定外,其余內容合法有效,應受國家法律保護。被告秦某宣未按約還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秦某宣所借款項發生在與被告陳某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秦某宣、陳某珠在本案訴訟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知道或約定該借款系被告秦某宣的個人債務。因此,該筆借款應為被告秦某宣、陳某珠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秦某宣、陳某珠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90萬元,利息16.2萬元,并支付從2015年8月1日起以9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付清為止的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珠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秦某宣、陳某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90萬元,利息16.2萬元,并支付從2015年8月1日起以9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付清為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0100元,由被告秦某宣、陳某珠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出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襄陽萬山支行,賬號:17-***********656,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周 棟
審 判 員 劉 楨
代理審判員 陳愛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周宇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