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黃某某等與吳某某、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76)
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40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戶籍住址:湖南省桂陽縣,身份證號碼:***7118。
原告黃某某,女,漢族,戶籍住址:湖南省桂陽縣,身份證號碼:***7147。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信源,廣東華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現住珠海市,身份證號碼:***9037。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現住珠海市,身份證號碼:***9159。
被告李某新,男中,漢族,現住珠海市,身份證號碼:***4814。
原告陳某某、黃某某訴被告吳某某、李某某、李某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陳某某、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信源,被告吳某某、李某某、李某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6月11日3時左右,被告吳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平沙鎮平沙三路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某某酒店路段時,與從某某酒店下班回家橫過平沙三路的受害人陳慶某等兩人發生碰撞,造成陳慶某等兩人受傷,被告吳威某駕車逃逸并于次日10時投案自首,受害人陳慶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2年6月18日死亡。2012年7月10日金灣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受害人不負責任,被告李某某、李某新作為車主和車輛實際使用人,沒有按規定為車輛上號牌和購買交織險,并且無視有關規定許可滴駟駕駛的被告吳某某駕駛。被告李某某、李某新對事故的發生存有過錯,應承擔責任。請求判令三被告:1、死亡賠償金574620元。2、精神撫慰金6萬元。3、家屬誤工損失16989.37元。4、其他損失,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合計5169元。共計656778.37元。
原告為其上述請求提供如下證據材料:切結書、戶口本、親屬關系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費用杜撰、死亡醫學證明。
被告吳某某答辯稱,對原告的賠償請求沒有主,但是經濟上我沒有能力賠償,家里也在幫忙借錢。被告吳某某沒有提交證據。
被告李某新、李某某辯稱,依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吳威某在事故認定書中負全部責任。李某某沒有借車給吳某某,是吳某某強行從李某某處把車鑰匙拿走的。原告提出賠償金過高。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是雙重性質,死亡賠償金已包含。家屬誤工費方面賠償沒有依據。交通費等沒有證據。
我方愿意依法承擔吳某某無機動車駕駛其無號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相應責任,并在有關法律從容不迫的相應賠償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但我們只是一個普通收入的家庭,請求法院考慮我們的支付能力。
被告李某新、李某某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3時左右,被告吳某某駕駛無號牌摩托車沿平沙鎮平沙三路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某某酒店路段時,碰撞北往南橫過平沙三路的行人張榮某、陳慶某,造成吳某某、張榮某、陳慶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吳某某駕車逃逸,并于6月12日10時投案自首。陳慶某受傷被送醫院搶救無效于2012年6月18日死亡。珠海市公安局交通去除金灣交警大隊作出粵公交認字(2012)第0007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吳某某無機動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上路行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全部過錯;無證據證實行人陳慶某、陳榮某有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認定: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慶某、張榮某不負事故責任。
陳慶某為農業戶口,其家庭成員為父親陳某某、母親黃某某、弟弟陳某友。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親屬關系證明、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一、金灣交警大隊作出粵公交認字(2012)第0007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認定正確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告吳某某應向兩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李某新作為車輛的的購買人對吳威某用車一事并不知情,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被告李某某作為車輛的實際使用人,雖然李某某稱不同意借車是吳威某自己拿的車鑰匙,但是李某某在明知吳威某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見其拿走車匙卻沒有反對并拿回車匙,對車輛的使用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仍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過錯賠償責任。但鑒于吳威某本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作為直接侵權人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而李某某過錯較輕,本院酌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由吳某某承擔80%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原告損失如下:
1、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陳慶某為農業戶口,原告沒有提我證據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已在珠海居住一年以上。故依《廣東省2012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廣東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371.73元,計算為9371.73元*20年=187434.6元。
2、精神損害撫慰金,陳慶某正值青春年華遭遇不幸,原告夫妻痛失女兒,對其造成嚴重精神傷害,故原告主張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
3、家屬誤工損失:陳慶某發生交通事故后,在醫院搶救8天。原告雖沒有提交醫療機構的陪護證明,但考慮到其傷情,本院予以支持2名護理人員的誤工損失。而陳慶某死亡后處理喪葬事故的人員及時間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后處理喪葬事宜3人5天的標準。又原告沒有提交誤工人員工作及收入證明,故本院酌情依《廣東省2012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農、林、牧、漁業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5933元計算。15933元÷365*(5*3+8*2)=1353.2元;
4、交通費,原告為湖南彬洲市桂陽縣塘市鎮某某村人,依三人來回珠海至湖南彬洲市桂陽縣塘市的標準。原告提交票據,珠海北至廣州南36元,廣州南至郴州西為175元,又加上其它的公交費用,單人單程約230元。3人雙程為230*3*2=1380元。
5、住宿費,計算3人5天,依《廣東省2012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150元一天,計為150*3*5=2250元。
6、餐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合計:252417.8元。故被告吳某某應原告賠償252417.8*80%=201934.3元,被告李某某應向原告賠償252417.8*20%=50483.5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陳某某、黃某某賠償201934.3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陳某某、黃某某賠償50483.5元;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黃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368元,由原告陳某某、黃某某負擔6383元,被告吳某某負擔3188元,被告李某某負擔7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桂春玲
代理審判員 程 怡
人民陪審員 許騰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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