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50)
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5號
公訴機關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戶籍登記住址:開平市馬岡鎮,暫住江門市江海區。2014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何文超,廣東練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余某某,男,19**年出生于廣東省恩平市,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戶籍登記住址:江門市江海區禮樂街道辦事處。2014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鄒某某,男,19**年出生于廣東省臺山市,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戶籍登記住址:臺山市深井鎮,暫住江門市江海區禮樂街道辦事處。2014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海檢刑訴(2014)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苑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辯護人何文超、被告人余某某、被告人鄒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梁某某因向被害人杜某追償其被盜的自行車時與杜某發生爭執,雙方約至江門市江海區文昌大廈對面文昌苑公園見面,之后被告人梁某某糾集了被告人余某某、鄒某某及朱某俊、朱某輝、李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去到現場,并以拳腳對被害人杜某實施了毆打。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杜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的家屬分別代三被告人向被害人杜某各賠償了人民幣3000元,均取得了被害人杜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戶籍資料、病歷、刑事和解協議書、收據、諒解書等書證、證人李某林、李某、區某輝、同案人朱某俊、朱某輝的證言、被害人杜某的陳述、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的供述、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報告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三被告人的家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其認罪態度好、家屬已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有過錯等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鄒某某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鄒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 斌
人民陪審員 翁雁清
人民陪審員 曾潤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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