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興與劉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33)
廣西壯族自治區凌云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桂1027民初285號
原告:劉某興。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典春,廣西中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浩銘,廣西中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某。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支公司。
代表人:官某先,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宏,該公司員工。
被告:劉某龍。
原告劉某興與被告劉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劉某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興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典春、鐘浩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某保險公司、劉某龍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確認本次事故中原告的經濟損失為46148.16元;2、請求判令某某保險公司在強制險范圍內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賠償;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在凌云境內S206線70公里加50米處,被告劉某駕駛的鄂E×××××與被告劉某龍駕駛并搭乘原告劉某興的桂L×××××號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劉某龍及原告無事故責任。原告因此事故住院治療12天,造成經濟損失共46148.16元,其中醫療費27091.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誤工費15356.5元、護理費2500元。
被告劉某未提出任何答辯意見,在舉證期限內也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被告劉某駕駛的鄂E×××××在其公司無承保記錄,按事故認定書上的保單號,承保的車輛為粵A×××××。鄂E×××××車輛是否在其公司投保了強制險請法院核實,如該車輛在其公司投保的,其公司則按相關法律予以賠償。對于原告訴請的各項費用請法院核實認定,誤工費102天應按零售業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無其護理前后3月的銀行流水賬佐證其收入情況,且該護理人員為原告單位工作,存在利害關系,不認可其證明。
被告劉某龍未提出任何答辯意見,在舉證期限內也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
原告劉某興、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劉某、某某保險公司、劉某龍未到庭參加訴訟,說明其已自動放棄質證的權利。同時本院依法向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了被告劉某所有的鄂E×××××號車輛來源信息查詢結果單。本院依法對證據和事實進行審查,認定如下:2016年3月15日9時6分,被告劉某駕駛鄂E×××××小型轎車搭乘劉某迷、劉某超、劉某天、吳甲乙、羅某賀由樂業駛往凌云,當行至S206線70公里加50米處時,車輛發生側滑后與對向行駛的被告劉某龍駕駛搭乘原告劉某興的桂L×××××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及劉某等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劉某龍、原告及劉某等人均無事故責任。該事實有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凌公交認字(2016)第03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事故發生后,原告當日被送往某某縣某某醫院治療,當日又轉到百色市某某醫院住院治療,原告經診斷為:1.左股骨中段骨折;2.左股骨髁間骨折;3.膽囊息肉。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出院,出院醫囑:術后3個月內左下肢禁止負重及劇烈運動等。原告共住院治療12天,支出醫療費27091.66元。該事實有凌云某某醫院的DR檢查報告、百色市某某醫院的DR檢查報告、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書、出院證、××人費用明細清單、門診及住院費用發票等予以證實。另查明,被告劉某所有的鄂E×××××號車于2015年10月12日從徐章彪手中轉讓過戶而來,該車輛轉讓前的車牌為粵A×××××,被告劉某在車輛過戶前已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未要求被告劉某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提起訴訟時一并申請對被告劉某駕駛的鄂E×××××進行扣押,但在訴訟中原告撤回了該申請。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被告劉某在駕駛車輛發生側滑后,采取措施不當,致使其車輛與原告劉某興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傷。被告劉某單方的過錯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合法、客觀,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劉某應對原告劉某興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劉某興的損失,因被告劉某的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該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方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劉某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中,本院確認如下:1、醫療費27091.66元,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3、誤工費,原告誤工天數為住院12天和醫囑禁止負重的90天,共102天,原告從事的是批發和零售業,參照2016年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第4項批發和零售業計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誤工費為12137.2元(43432元/年÷365天×102天),原告主張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天數為住院12天,原告的護理人員黃岳嬌為其公司的員工,原告僅提供護理人員護理原告造成的12天誤工損失2500元證明及養老保險表,但未提供該護理人員的工資收入證明,因此護理費應參照2016年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第4項居民服務業計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護理費應為1273.7元(38741元/年÷365天×12天×1人),原告主張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項損失共計41702.56元,對于原告的該損失,應先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屬于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醫療費27091.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合計28291.66元,先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給原告10000元,余下的18291.66元,由被告劉某賠償給原告;屬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誤工費12137.2元、護理費1273.7元,合計13410.9元,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給原告。被告劉某、劉某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說明其已自動放棄答辯、舉證和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被告劉某、劉某龍自行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支公司應賠償給原告劉某興經濟損失23410.9元;
二、被告劉某應賠償給原告劉某興經濟損失18291.66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954元,由原告劉某興負擔94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支公司負擔456元,被告劉某負擔404元。原告劉某興原預交的保全費520元,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收款單位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97,開戶行:農行某某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廖凌燕
代理審判員 黃月花
人民陪審員 向啟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楊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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