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蘭與蘭某鳳、魏某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933)
甘肅省武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甘0524民初260號
原告魏某蘭,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甘肅省武山縣人,教師。
委托代理人周亞婷,甘肅昱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告蘭某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甘肅省武山縣人,武山縣地稅局職工。
被告魏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甘肅省武山縣人,居民。
原告魏某蘭訴被告蘭某鳳、魏某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車小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蘭的委托代理人周亞婷、被告蘭某鳳、魏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蘭訴稱,原告與兩被告分別為一嫂姑及二兄妹關系,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依法受贈取得坐落于武山縣城關鎮杏花村的武集用(2004)第01044號《集體土地使用證》項下宅基地的使用權。兩被告趁原告赴外地工作之際,突然于2015年強行侵占原告合法擁有的宅基地,搭建簡易住房,后又將部分簡易住房拆除,開始正式建造房屋。原告與兩被告多次協商未果,現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對原告合法擁有的該宅基地使用權停止侵害并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被告蘭某鳳、魏某未提交答辯狀,在庭審中辯稱,原告魏某蘭出嫁已20年,經常在外地,很少回家看望自己的父母,也對自己的父母未盡到贍養義務。被告魏某的父親魏俊明有病住院時原告魏某蘭都沒有照顧過,醫藥費等生活費用都是由魏某一個人承擔。至于在贈予協議上簽字時,被告魏某并沒有看協議書的內容,而被告蘭某鳳對此份贈予協議也不知情,因此兩被告認為原告魏某蘭是靠欺詐的手段得到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堅決不讓。
經審理查明,原告魏某蘭與被告蘭某鳳系姑嫂關系,與被告魏某系兄妹關系。原告魏某蘭和被告魏某的父親魏俊明于2013年7月8日書寫贈予協議,明確將本人名下位于武山縣城關鎮杏花村136.5平方米的宅基地贈予小女兒魏某蘭,該宅基地使用權證號為武集用2004第01044號。該協議上被告魏某、魏蕓寫有“放棄繼承”的內容并簽名。原告魏某蘭于2013年7月25日在武山縣國土資源局將本宗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登記在自己名下。兩被告于2015年10月在該土地上開始修建房屋,至2016年3月上旬完工,總共修建7間平房(包括廁所在內),所有房頂用彩鋼搭建,并有院墻。期間原告打電話阻止被告修建,并于2016年3月9日訴至法院,要求處理,并于同日申請訴訟保全,本院在原告提供擔保后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甘0524民初260號民事裁定書,要求兩被告停止在該宅基地上的修建行為。本案在審理中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
上述事實,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亞婷、被告蘭某鳳、魏某的陳述、原告提交的武集用(2004)第01044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原告父親魏俊明書寫的贈予協議及兩被告在該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魏某蘭依據其父親2013年7月8日書寫的贈予協議,于2013年7月25日在武山縣國土資源局將武集用(2004)第01044號《集體土地使用證》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人變更登記為自己,可以認定原告魏某蘭是該宗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人。兩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在該宗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至于二被告關于原告系靠欺騙手段取得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辯解,因被告魏某不但在其父書寫的贈予協議上簽了名,而且還寫有“放棄繼承”的內容,證明其對贈予協議的內容完全知情;且原告已經在武山縣國土資源局進行了該宗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被告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系靠欺騙手段取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本院對被告的該辯解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蘭某鳳、魏某自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停止對武集用(2004)第01044號《集體土地使用證》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的侵害并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案件受理費70元,減半收取35元,由被告蘭某鳳、魏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車小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 孟引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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