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訴李某平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12)
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祁民初字第629號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quán)代理)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平,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祁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明。
被告易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陽支公司。
負責人李某忠
委托代理人張劍峰(特別授權(quán)代理),湖南金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訴被告李某平、祁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材公司)、易某、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陽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祁陽支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昌文適用簡易程序,書記員擔任唐華記錄,于2015年4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平、被告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易某、被告某保險公司祁陽支公司特別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2015年5月20日,原告以自己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祁陽支公司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了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祁陽支公司的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訴稱:被告李某平家建房,雇傭原告凍樓面,每天固定工資為180元。2014年12月30日上午11時左右,原告正在被告李某平家建房作業(yè)時,因被告某建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水泥灌漿車操作不當,致使水泥灌漿車灌漿管擊傷了原告頭部,造成原告受傷。原告的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九級傷殘。肇事的水泥灌漿車的車主為被告易某,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祁陽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其5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三責險,原告受傷時,該車正被被告某建材公司使用,故三被告對原告的損失均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身體受到傷害的損失107016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祁陽縣交警大隊白水中隊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原告2014年12月30日在被告李某平家勞務作業(yè)時,被湘××××××水泥泵車在泵漿時的噴管擊傷,水泥泵車的駕駛員及操作手應承擔全部責任的事實;
2、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清單及疾病診斷證明書,擬證明原告花費醫(yī)療費26703元,住院44天的事實;
3、永州浯溪司法鑒定所(2015)(法)鑒(臨)字123號司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原告?zhèn)麆萸闆r;
4、鑒定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花費鑒定費700元;
5、湘××××××水泥泵車的行駛證,擬證明該車的車主為易某,該車系專項作業(yè)車;
6、交強險及三責險保單,擬證明湘××××××水泥泵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三責險。
被告李某平辯稱,被告李某平建房是發(fā)包的,被告李某平不承擔責任。
被告李某平未向法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某建材公司辨稱,是被告某建材公司的責任由被告某建材公司承擔,但原告阻工給被告某建材公司造成誤工。
被告某建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易某辯稱,是被告易某的責任由被告易某承擔,被告易某的車入了保險,但原告在作業(yè)時沒有帶安全帽,原告
自已也有責任。
被告易某未向法院提交證據(jù)。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三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為:
原告的第1-6份證據(jù),被告李某平認為與其無關;被告某建材公司、易某認為是事實。
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認證意見為:
原告的第1份證據(jù),系交警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證明因駕駛員和操作手對水泥灌漿車操作不當,水泥灌漿車灌漿管擊中原告頭部,造成原告受傷。原告的第2-6份證據(jù),被告李某平認為與其無關,被告某建材公司、易某認為是事實,對原告的第2-6份證據(jù)本庭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jù)采信的證據(jù)及原、被告的陳述,對本案事實作如下認定:
原告為被告李某平家建房凍樓面,原告受傷當天工作形式為點工,固定工資為180元一天。2014年12月30日上午11時左右,原告正在被告李某平家建房作業(yè),駕駛員劉某駕駛湘××××××水泥泵車與操作手唐某在被告李某平建房作業(yè)時,因?qū)λ喙酀{車操作不當,致使水泥灌漿車灌漿管擊中原告頭部,造成原告受傷。駕駛員劉某與操作手唐某均是被告某建材公司雇請的工作人員,湘××××××水泥泵車車主為被告易某,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祁陽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三責險。被告易某系被告某建材公司股東。原告在作業(yè)時沒有帶安全帽。原告?zhèn)?jīng)法醫(yī)鑒定為:1、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傷殘;2、傷后休息治療6個月,住院期間1人陪護。3、傷后已用醫(yī)療費截止2015年2月12日止,按就診醫(yī)院正規(guī)發(fā)票核實認可,另增加后期康復費3000元(不含鑒定費)。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損失為:1、醫(yī)療費26703元;2、鑒定費700元;3、后期康復費3000元;4、傷殘賠償金38228元(10060×19×20%);5、誤工費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為4495元(23441÷365×70);6、陪護費4294元(35623÷365×44);7、住院伙食補助1320元(30×44);8、交通費酌情考慮200元;9、精神撫慰金酌情考慮5000元,上述合計:83940元。另被告易某已墊付原告醫(yī)療費26703元,生活費27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平采用點工形式雇請原告為其建房凍樓面作業(yè),原告與被告李某平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在雇傭活動中被被告某建材公司工作人員作業(yè)致傷,被告李某平在本案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被告某建材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作業(yè)中操作不當,致原告受傷,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易某作為肇事車所有人,且是被告某建材公司的股東,原告要求被告某建材公司、易某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以予支持;原告在作業(yè)過程中,未帶安全帽,對自身安全注意不夠,亦應承擔一定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祁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易某連帶賠償賠償原告李某醫(yī)療費、鑒定費、后期康復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交通費等損失人民幣78940元的90%,計人民幣71046元,品除被告易某已支付的人民幣29403元,被告祁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易某應支付原告李某賠償款人民幣41643元;
二、被告祁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易某支付原告李某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李某平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款項,合計人民幣46643元,限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0元,減半收取1300元,原告負擔130元,被告祁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易某負擔11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昌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唐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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