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訴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呂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58)
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銅印民初字第00405號
原告趙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鄭航善,系陜西天地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穎,系陜西唐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男,漢族。
原告趙某訴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呂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鄭航善及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劉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呂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2013年6月7日11時40分許,原告步行由南向北進入印臺區陳爐鎮街道廣場,被呂某駕駛的陜B某號小轎車轉彎調頭碰倒致傷。后原告被送至銅川市人民醫院診治,被診斷為: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并不全癱;腰3椎壓縮性骨折;腰1椎體左側橫突骨折;頸6、7胸3椎體損傷;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并雙側血胸;雙肺挫傷;左側胸背部軟組織挫傷。
經了解,陜B某號小轎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該車駕駛人呂某在事故發生時沒有駕駛證,該車在事故發生時亦沒有辦理交強險。銅川市交警二大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呂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認為,被告對自己的重大過失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巨大的經濟損失,依據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原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因其交通肇事侵權行為造成原告的醫療費71419.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營養費2240元、護理費14175元、醫療器械費用510元、交通費400元、復印費23元、殘疾賠償金40318.6元、鑒定費1600元、誤工費198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161536.4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呂某未取得駕駛證,陜B某號行駛證登記人為莫某某,實際所有人是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該車在出事前未年檢,未投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被告呂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應承擔車輛管理不善造成原告的損失,與被告呂某承擔連帶責任;2、2013年7月23日銅川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證明原告的傷情,建議住院期間陪護2人、出院后1人陪護,住院期間加強營養,一個月后復查。2013年8月28日銅川市人民醫院門診病歷一份,證明原告需要繼續臥床休息,加強營養。2013年9月22日銅川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歷一份27頁,證明原告因該事故住院35天。原告住院期間票據9張,證明原告住院花費情況;3、原告住院期間陪護人員身份證明、戶口本復印件、證明護理人員李某、李某娜系原告趙某的子女。陳爐鎮立地坡村委會證明一份和銅川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證明一份,證明李某從事泥瓦工,每天的工資為120元。李某娜工作單位浙江寧波某有限公司誤工證明一份,收入證明一份、勞動合同三份、工資表,證明李某娜月工資為4600元,請假41天,請假期間未發工資;4、原告出院后護理證明,戶籍卡一張,戶主是李某房,證明原告出院后由原告丈夫李某房護理;5、傷殘鑒定意見書一份和鑒定費票據一份,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構成一個八級、一個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約需12000元,鑒定傷殘等級花去1600元;6、氣墊床發票一張,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需購買醫療器械花去510元;7、交通費票據2張,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療花去交通費400元;8、復印費票據,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舉證花去復印費23元。
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的受傷表示同情,這個事情是被告呂某私自駕駛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放在院子里的車輛,所以應由呂某承擔責任,與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無關。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證據無異議。對第二份證據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票據、陪護人數均無異議,但是陪護費的計算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計算。對于第三份證據李某系臨時工,不能以臨時工的工資來計算護理費,應按照法律規定來計算,對李某娜的誤工證明予以認可。對于第四份證據不認可,戶口本不能證明護理情況,和本案無必然聯系。對于第五份證據、第六份證據、第七份證據、第八份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有:2013年6月7日銅川市交警二大隊對呂某的詢問筆錄一份和2013年6月26日銅川市交警二大隊對李某甲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被告呂某未經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許可私自駕駛該車,致使原告受傷,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呂某承擔,其無過錯,與其無關。
原告對上述兩份詢問筆錄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這兩份詢問筆錄不能證明其無過錯及被告呂某私自開車這一事實。
被告呂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7日,被告呂某駕駛陜B某號小型轎車在印臺區陳爐鎮廣場左轉彎掉頭時,與由南向北進入廣場的原告趙某相碰,致使原告趙某受傷。后原告趙某被送往銅川市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并不全癱;2、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3、腰1椎體左側橫突骨折;4、頸6、7胸3椎體損傷;5、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并雙側血胸;6、雙肺挫傷;7、左側胸背部軟組織挫傷。原告從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7月12日住院治療,共計35天,花去醫療費59135.89元和醫療器械費510元,原告住院期間醫囑要求2名陪護人員,加強營養。原告出院后經醫囑建議,定期進行復查,一月后復查,需1名陪護人員,并加強營養,原告按照醫囑要求復查,花去復查費284元。該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趙某向本院申請對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定程序,通過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趙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14年5月9日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陜中金司鑒中心(2014)臨鑒字第35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趙某因此次事故致腰椎體爆裂性骨折、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為八級傷殘;致原告趙某左側3-7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趙某受傷需后續治療費約12000元。2013年7月3日,銅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公交認字(2013)第11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呂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趙某不負責任。
另查明,陜B某號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該車在發生事故時沒有辦理交強險,并且從2009年11月起至今未進行年檢。被告呂某在駕駛該車時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上述事實,有診斷證明、病歷、醫療費票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談話筆錄、詢問筆錄、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一方沒有依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其承擔應當投保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本案中,被告呂某駕駛的,實際為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所有的陜B某號車輛未按照規定投有交強險,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作為陜B某號車的實際車主,未按法律規定對該車投交強險,其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賠償原告的損失。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呂某未經其允許私自駕駛該車輛的觀點,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案中,雙方對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并且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的醫療費59135.89元、復查費用284元、醫療器械費用510元的訴訟請求,因上述費用均系原告因此次事故實際產生的合理、合法的醫療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傷殘賠償金及后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傷,構成一個八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并且后續治療費是原告因構成傷殘而必然產生的費用,故對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40318.6元(6503元×20年×31%=40318.6元)和后續治療費1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因為原告受傷住院治療,需要飲食照顧且醫囑要求加強營養,故對住院伙食補助費以每天30元按住院35天計算,本院依法支持1050元(30元/天×35天=1050元);因醫囑要求原告住院期間,并且在出院后復查時,仍要求加強營養,故依據醫囑營養費酌情以每天20元計算,計算100天,本院依法支持2000元(20元/天×100天=2000元)。對于原告要求的護理費,按照醫囑要求原告住院期間需2人陪護,由李某與李某娜護理,李某因護理期間誤工35天,其從事泥瓦工,按照其同行業上年度平均工資120元/天來計算,護理費為4200元(120元/天×35天=4200元),李某娜平均工資為4600元/月,護理35天,護理費為5366.66元(4600元/月/30天×35天=5366.66元),原告出院后,因醫囑要求原告出院后需1人護理,故對原告主張的出院后的護理費,依法應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出院后的護理費按60元/天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原告出院后的護理費為3600元(60元/天×60天=3600元)。故對于原告請求的護理費,共計13166.66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原告的傷情和傷殘等級,酌情認定50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傷殘鑒定費1600元,因該鑒定費系原告因此次事故固定證據產生的合理費用,也是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原告雖未提供誤工的證據,但其受傷住院必然產生誤工,其主張按每天60元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認可,原告的誤工期限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酌情認定6個月,故誤工費為10800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復印費,系原告因該事故必然產生的費用,合理合法,故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400元和復印費23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總損失為146288.15元。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付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3166.66元,殘疾賠償金40318.6元,誤工費10800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79685.26元。剩余66602.89元,兩被告之間按照過錯比例承擔。由于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對車輛管理存在過錯,并且未依法對該事故車輛投交強險亦未依法進行年檢,導致無照駕駛人被告呂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故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按其過錯承擔該事故70%的責任即46622.02元(66602.89元×70%=46622.02元)。被告呂某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即19980.87元(66602.89元×30%=19980.87元)。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趙某的損失有:醫療費59929.89元,后續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營養費2000元,護理費13166.66元,殘疾賠償金40318.6元,誤工費10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400元,復印費23元,鑒定費1600元,共計146288.15元。由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3166.66元,殘疾賠償金40318.6元,誤工費10800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79685.26元。剩余66602.89元,由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46622.02元。由被告呂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9980.87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若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執行。
案件受理費3520元,由原告趙某承擔352元,被告銅川市西北某有限公司承擔2217元,被告呂某承擔9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段建綱
代理審判員 梁 艷
人民陪審員 王寶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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