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85)
甘肅省秦安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秦刑初字第92號
公訴機關秦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甘肅省秦安縣人,小學文化程度,農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9日被秦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謝赟,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秦安縣人民檢察院以秦檢刑訴[2015]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秦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謝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秦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4年12月13日23時許,馮某某醉酒駕駛寧DK8***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張某某、馮某甲、周某、董某某、李某某,沿蔡蓮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趙洼村路段處時,碰撞前方張某甲駕駛因施救其他車輛停放于路面的輪式機械專項作業車,致馮某某、張某某、馮某甲、周某、董某某受傷,寧DK8***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壞,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經天水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所送的馮某某血樣中檢出酒精成分,乙醇含量為13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馮某某與被害人董某某、周某在庭外就附帶民事賠償達成和解:由被告人馮某某賠償被害人董某某、周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萬元,且已履行完畢,被害人董某某、周某對被告人馮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對被告人馮某某從輕處罰。被害人張某某、馮某甲不要求被告人馮某某進行經濟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被告人馮某某身份信息查詢單、告知筆錄、申請書、協議書、諒解書、收條、寧DK8***號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告人馮栓虎的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被害人張某某、周某、董某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甲、徐某某的證言,天水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天公鑒(理)字[2014]541號酒精檢驗意見書、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秦安縣大隊秦公交認字[2014]第1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無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秦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提請的量刑情節成立,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馮某某自愿認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故依法對被告人馮某某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對居所地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建議對被告人馮某某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與本案的量刑規定不符,不予采納。據此,為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及法律效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1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本刑事判決書到居所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黃永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趙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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