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閆某甲、閆某乙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84)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42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謝赟,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甲。
被告閆某乙。
委托代理人閆某范。
委托代理人閆某山。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閆某甲、閆某乙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玉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謝赟,被告閆某甲、閆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閆某范、閆某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3年5月,我與被告閆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并訂立婚約。隨即,原告給付被告閆某乙彩禮50000元。后我與被告一同去打工,被告提出不再繼續交往,現請求返還彩禮50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閆某甲辯稱,我們訂立婚約時簽訂了協議,如原告不與被告閆某甲結婚,則不退彩禮,婚姻不成的過錯方是原告,不同意返還,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醫藥費,具體多少錢未計算。
被告閆某乙持同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至5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閆某甲經媒人介紹訂立婚約,約定“張某某入贅至被告閆某甲家,并由原告給付二被告彩禮80000元,并于同年10月1日結婚。”隨即,原告預付被告閆某甲、閆某乙彩禮50000元(剩余30000元待結婚時給付)并簽訂了協議,該協議載明原告如違約不與被告閆某甲成婚,則彩禮不退,如被告閆某甲違約,彩禮全部退還原告。后雙方在外打工期間關系逐漸惡化,原告遂起訴至本院要求返還彩禮5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雙方簽訂的協議在卷證實,并經當庭質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閆某甲確立婚約關系后,二被告按農村風俗收取原告彩禮,屬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原告要求返還,應予支持。對于二被告辯稱雙方訂立婚約時簽訂了協議,如原告違約不與被告閆某甲成婚,則彩禮不退,因原告在雙方外出打工期間暴力要求與被告閆某甲同居,導致雙方關系惡化,婚約不能履行的責任在原告,因此不同意返還的辯稱,因該協議違反婚姻法關于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強制性規定,本院不予認可。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閆某甲、閆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張某某彩禮5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玉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安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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