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24)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阜縣民二初字第916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明繼,系遼寧鑫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衛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依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故本案缺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6月-2014年8月間,被告先后5次從原告處賒購買汽車輪胎,貨款總計21650元,被告出具欠條,逾期按約定給付貨款的日千分之五的利息。自2014年10月至原告起訴止,被告應支付貨款21650元及違約金10000元。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6月5日向原告的汽車配件店賒購”朝陽”輪胎2套價款5900元約定2014年7月5日還款,逾期支付日千分之五的利息;同年7月4日賒購”朝陽”輪胎2套價款5900元,約定同年8月4日還款,逾期支付日千分之五的利息;同年7月5日賒購”富力通”輪胎2套價款3500元,約定同年8月5日還款,逾期支付日千分之五的利息;同年7月11日賒購”朝陽”輪胎價款2950元,約定同年8月11日還款,逾期支付日千分之五的利息;同年8月19日賒購”富力通”輪胎價款3400元,約定同年9月20日還款,逾期支付日千分之五的利息。
上述事實經原告當庭陳述,并有被告5份欠據佐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約定給付賒貨款及逾期利息,利息應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行和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2014年6月5日的賒購”朝陽”輪胎2套價款59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履行完畢止);
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2014年7月4日賒購”朝陽”輪胎2套價款5900元,(利息自2014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履行完畢止);
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2014年7月5日賒購”富力通”輪胎2套價款3500元(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履行完畢止);
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2014年7月11日賒購”朝陽”輪胎價款2950元(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履行完畢止);
五、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2014年8月19日賒購”富力通”輪胎價款3400元(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履行完畢止)。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1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衛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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