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盧某學與某某茶業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327)
廣西壯族自治區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隆民一初字第1078號
原告盧某學,農民。
委托代理人黃光銘,廣西桂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茶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縣某某鎮某某小區。
法定代表人涂某強,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某某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縣某某區*號。
法定代表人涂某水,該公司董事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凌飛,廣西隆葆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吳某雪,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某鋁業有限公司職員,住所地廣西蒼梧縣某某鎮某某村**號,經常居住地隆林各族自治縣新州鎮江那小區。
第三人鳳山縣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鳳山縣某某鎮建設局內。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盧某學與被告某某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茶業公司)、被告某某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鋁業公司)、第三人鳳山縣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鳳山某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藝林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勾元春和人民陪審員楊付山參加的合議庭。
2014年10月20日,原告盧某學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對被告某某鋁業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隆林各族自治縣某某區*號內的廠房4棟、綜合樓4棟、辦公樓1棟、熔鋁爐房1棟進行查封。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文晴擔任記錄。原告盧某學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光銘、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凌飛、吳某雪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鳳山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盧某學訴稱,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是隆林各族自治縣某某區*號的業主。2010年6月5日,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第三人鳳山某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約定:由鳳山某某公司承建某某茶業公司位于隆林各族自治縣某某區*號內的辦公樓、1至4號綜合樓和1至4號廠房土建及裝修,工程總造價為1497.6758萬元。鳳山某某公司承建部分工程項目后,經某某茶業公司和鳳山某某公司以及原告三方協商,于2011年6月1日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由原告作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以鳳山某某公司的名義繼續承建該工程項目的4棟綜合樓、1棟辦公樓、2棟廠房以及廠內的地板硬化、排水溝等附屬工程。其中《補充協議書》第5、6條約定:如某某茶業公司資金未按時到位,除應支付工程款外,還應按照中國農村信用社利率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如延期超30天,原告在銀行的貸款利息由某某茶業公司支付;第11條約定:雙方如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以工程總造價10%作為經濟補償支付給守約方。《補充協議書》簽訂后,原告根據施工合同的要求,自行組織設備、人員、資金等以包工包料的方式進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要求,按時按質進行材料采購和施工。2012年4月,原告完成所有工程項目建設,2012年5月1日正式交付給某某茶業公司使用。2013年5月11日,某某鋁業公司與原告對工程項目進行結算,確認原告承建的項目總造價為1314.661萬元,某某鋁業公司代付工程款437.0498萬元,尚欠842.1112萬元。之后,某某鋁業公司支付38.8953萬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803.2159萬元。2013年10月,原告應某某鋁業公司的要求,另行在某某區*號內承建質檢樓工程施工建設,基礎工程竣工后,經雙方結算,總造價為10.6266萬元,至今尚未支付。以上兩項工程欠款共計813.8425萬元。原告認為,兩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給付義務并支付違約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原告多次追償未果,為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兩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13.842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廣西農村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5月1日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時止);2、兩被告共同支付違約金131.4661萬元;3、兩被告互負連帶給付責任;4、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復印件):1、《身份證》,用以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電腦咨詢單》,用以證明兩被告的身份信息;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證明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將辦公樓、綜合樓、廠房的建設施工工程承包給第三人鳳山某某公司;4、《補充協議書》,用以證明原告盧某學是實際施工人;5、《協議書》,用以證明原告盧某學與第三人鳳山某某公司約定由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6、《授權委托書》,用以證明第三人鳳山某某公司授權委托原告盧某學以公司的名義作代理工程施工項目的協商和簽署相關文書及處理相關事務;7、《盧某學工程結算明細單》,用以證明綜合樓、辦公樓、廠房等工程總造價結算為1314.6610萬元,被告實際尚欠原告上述項目工程款842.1112萬元;8、《工業區質檢樓基礎結算》,用以證明原告承建質檢樓基礎工程造價為10.6266萬元,被告實際尚欠原告質檢樓基礎工程款10.6266萬元;9、《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和相關的銀行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用以證明原告為了對公司廠房、綜合樓、辦公樓的建設施工,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縣支行借款210萬元,由于兩被告未支付工程欠款,造成原告無法清償銀行貸款。
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共同辯稱,一、某某鋁業公司尚欠原告盧某學工程款屬實,但是,尚欠工程款數額需要重新核實;二、由于某某茶業公司和金鋒鋁業公司已經分立,并分割財產和分配債權、債務,根據協議內容約定,某某鋁業公司獨立承接了某某區*號的財產和相關的債權債務,因此,盧某學的工程款由某某鋁業公司承擔,某某茶業公司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兩被告為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有(復印件):1、《關于某某茶業有限公司和某某鋁業有限公司產權和債權及債務分割的協議書》;2、《我公司與盧某學建筑工程施工糾紛案的聲明》。以上兩份證據用以證明某某茶業公司與某某鋁業公司已經分立,兩公司對公司產權和債權及債務進行了協議分割,其中盧某學的債務由某某鋁業公司承擔。
第三人鳳山某某公司沒有提供書面陳述。
第三人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
經過開庭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第1、第2、第3、第4、第5、第6、第7、第9證據的真實性及其證明內容無異議,本院對上述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予以認定。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第8證據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異議,認為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關于工業區質檢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業區質檢樓基礎結算》沒有經公司法人簽字蓋章,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供關于工業區質檢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已對工業區質檢樓基礎實際完成施工,而且經被告方的相關人員與原告進行驗收結算,因此,《工業區質檢樓基礎結算》可作為實際施工工程價款的依據。原告對被告提供的第1、第2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從施工至竣工結算時,兩被告沒有分立,因此,公司分立協議和聲明不能對抗原告訴請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認為,兩被告的分立協議,是其內部關于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分割事宜,由于兩被告在分立前沒有與原告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因此,分立協議和聲明對原告的債權請求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兩被告以該證據作為否認連帶責任的辯解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0年6月5日,某某茶業公司與鳳山某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某某茶業公司將其在隆林各族自治縣某某區*號內的辦公樓、1至4號綜合樓、1至4號廠房的土建、裝修工程發包給鳳山某某公司施工,工程總造價為1497.6758萬元。鳳山某某公司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施工后,經某某茶業公司和鳳山某某公司以及盧某學三方協商,于2011年6月1日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由盧某學作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以鳳山某某公司的名義繼續承建該工程項目的4棟綜合樓、1棟辦公樓、2棟廠房以及廠內的地板硬化、排水溝等附屬工程。其中《補充協議書》第六條約定:施工方完成合同項目全部工程建設,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發包方在兩個月內一次性付清余下工程款,如有延期,最長不能超過30天,如超過30天,超過部分的,施工方在銀行貸款的利息由發包方支付。第十一條約定:雙方如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以工程總造價10%作為經濟補償支付給守約方。工程施工期間,某某茶業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在該某某區*號設立某某鋁業公司。2012年4月,盧某學完成全部工
程項目施工,2013年5月1日交付某某鋁業公司使用。2013年5月11日,經某某鋁業公司與盧某學結算,確認:盧某學承建的4棟綜合樓、1棟辦公樓、2棟廠房以及廠內
的地板硬化、排水溝等附屬工程項目總造價為1314.661萬元,已支付盧某學工程款437.0498萬元,代扣給盧某學下屬的胡明德、許啟紅兩個施工隊共計35.5萬
元,尚欠盧某學工程款842.1112萬元。之后,某某鋁業公司支付盧某學工程款38.8953萬元,至今尚欠803.2159萬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盧某學應某某鋁業公司的要求,另行在某某區*號內承建質檢樓工程施工建設,基礎工程竣工后,由于某某鋁業公司沒有質檢樓主體工程施工圖紙,因此,盧某學無法對主體工程進行施工,經雙方于2014年7月30日進行結算,確認:質檢樓基礎工程施工總造價為10.6266萬元。該項目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
再查明,2014年3月1日,某某茶業公司與某某鋁業公司分立,雙方達成關于產權和債權、債務分割的《協議書》,其中約定:某某茶業公司組織投資設立的金鋒鋁業公司名下財產產權歸某某鋁業公司所有;某某鋁業公司建設工程欠款余額,由某某鋁業公司承擔。公司分立后,一直沒有告知債權人盧某學。
又再查明:盧某學為了某某鋁業公司辦公樓、綜合樓、廠房的土建、裝修等工程施工,于2011年6月30日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縣支行借款210萬元作為建設工程投入資金。
本院認為,原告盧某學與被告某某茶業公司發生兩個合同法律關系,一是辦公樓、綜合樓、廠房的土建、裝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是質檢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關于辦公樓、綜合樓、廠房的土建、裝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將其在某某區*號內的辦公樓和綜合樓以及廠房等土建、裝修工程發包給鳳山某某公司施工后,雙方同意由原告盧某學對余下項目工程接手施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清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盧某學按照合同全面履行施工義務,經雙方結算并移交被告某某鋁業公司使用后,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原告盧某學訴請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支付該項工程欠款803.2159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原告盧某學與被告某某茶業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書》第六條約定,工程交付使用后兩個月內一次性付清余下工程款,如有延期,最長不能超過30天,超過部分的,施工方的貸款利息由發包方支付。由于原告盧某學為此工程項目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縣支行貸款投資施工,因此,被告烏龍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應當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縣支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利息應當從2013年5月1日工程交付使用后兩個月屆滿之日起,即從2013年7月1日起計付。原告訴請按照廣西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構成違約,原告盧某學按照合同約定訴請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以實際施工工程總價款1314.661萬元的10%支付違約金共計131.4661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兩被告對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也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質檢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原告盧某學另行承建某某鋁業公司的質檢樓工程施工建設,質檢樓基礎工程竣工后,經雙方結算確認質檢樓基礎工程價款為10.6266萬元,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沒有支付工程款,原告盧某學訴請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支付該項工程款10.6266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盧某學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相關的施工合同,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計付標準和應付工程價款的時間約定不明,因此,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應當按照中國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4年7月30日工程竣工結算之日起計付。
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提出尚欠工程款數額需要重新核實的主張,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告某某茶業公司與被告某某鋁業公司在分立前,沒有與原告盧某學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兩公司自行達成產權和債權債務分割的協議,對原告盧某學主張的債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被告某某茶業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公司提出由被告某某鋁業公司單方承擔工程欠款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兩公司應當共同承擔原告盧某學主張的債權(包括工程欠款和利息以及違約金),并互負連帶支付責任。第三人鳳山某某公司承包施工部分工程后,經發包方同意,將其余工程交付原告盧某學繼續施工,承包合同關系及權利義務已經轉移,因此,第三人鳳山某某公司在本案不承擔支付責任。第三人鳳山某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2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茶業有限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盧某學關于辦公樓、綜合樓、廠房的土建、裝修建設工程施工的工程欠款803.2159萬元及工程欠款利息(利息按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縣支行貸款利率,從2013年7月1日起計付);
二、被告某某茶業有限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盧某學關于辦公樓、綜合樓、廠房的土建、裝修建設工程施工逾期付款違約金131.4661萬元;
三、被告某某茶業有限公司和被告某某鋁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盧某學關于質檢樓建設工程施工的工程欠款10.6266萬元及工程欠款利息(利息按某某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4年7月30日起計付)。
四、被告某某茶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某鋁業有限公司互負連帶支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7.7972萬元,財產保全費0.5萬元,共計8.2972萬元,由被告某某茶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某鋁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7.7972萬元(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97,開戶銀行:農行某某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藝林
審 判 員 勾元春
人民陪審員 楊付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文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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