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63)
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陜0204民初756號
原告王某,女,漢族,銅川市耀州區人,銅川市耀州區某某鎮衛生院職工,住耀州區董家河鎮。
委托代理人何攀,陜西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男,漢族,銅川市耀州區人,農民,住耀州區董家河鎮。
委托代理人李岐,陜西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攀,被告楊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4年10月雙方經人介紹認識,2015年8月4日在銅川市耀州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楊某某。初婚感情尚好,后因雙方意志形態差異,無法正常溝通。2016年5月6日雙方發生矛盾回娘家居住。2016年5月14日被告強行將原告從房中拉出,并將原告手機奪走,損壞原告娘家家具,并毆打原告母親,致其皮膚劃傷。原告左胸部軟組織損傷。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原告支付撫養費;原告放棄對共同財產的主張權利;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楊某辯稱,孩子太小,我實心不想離婚。父母年齡大,我要工作,無能力管孩子,雙方無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2015年8月4日在銅川市耀州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楊某某。初婚感情尚好,后因家務瑣事發生矛盾。2016年5月6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相識談戀近一年時間,婚后即生育孩子。初婚雙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務瑣事發生矛盾。原被告分居時間較短,孩子尚在哺乳期,更加需要母親照顧,且原告實心不想離婚,故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有和好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王某與楊某離婚。
案件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紅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穆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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