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與銅川某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45)
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銅印民初字第00462號
原告姜某,男,漢族,榆林市橫山縣人。
委托代理人薛源,系陜西秦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銅川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銅川市印臺區同官路*號。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某丙、高某某,系該公司職工。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銅川市王益區紅旗街*號。
法定代表人卓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姜某訴被告銅川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銅川某某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城市公共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李軍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于光昭、人民陪審員楊彥妮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李丹擔任法庭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源,被告銅川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遠安、高某某,被告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2月25日,原告乘坐被告銅川某某公司912號公交車輛前往新區途中,由于被告車輛急剎車致原告腿部受傷,原告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脛骨外部平臺骨折,后進行內固定術,住院43天。原告就其人身損害程度及后續治療費委托銅川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第20號鑒定結論,認定原告人身損害程度為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為7000-8000元,就原告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復查費)1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90元,營養費1290元,陪院費6600元,傷殘賠償金91432元,誤工費41160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鑒定費156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其它損失2000元,共計157452元。二、本案訴訟費及其它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姜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1,原告姜某的身份證及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目的:原告姜某在城鎮居住。
證據2,原告姜某乘坐公交車受傷后住院的病歷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原告姜某受傷住院的事實。
證據3,陪護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銅川某某公司雇傭人員陪護十天后,由原告母親陪護原告33天,被告應支付原告護理費每天200元。
證據4,銅川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原告姜某系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需8000元。
證據5,鑒定費收費票據1560元,復印費收費票據50元。證明目的:原告為鑒定及復印的花費。
證據6,原告受傷前在單位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的工資表四份。證明目的:原告受傷前在公司的工資為每月3430元。
證據7,原告姜某入院及出院記錄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目的:原告受傷住院的事實。
被告銅川某某公司辯稱,同意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對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營養費、其它損失不予認可。對于原告要求的誤工費因無其它相關證據,不予認可。原告系農村戶籍人口,傷殘賠償金應按農村戶籍計算。
被告銅川公交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1,前期為原告姜某墊付的醫療費41532.6元的票據復印件。證明目的:被告銅川某某公司為姜某墊付醫療費用的事實。
證據2,原告姜某出院時在銅川某某公司預付原告一萬元的收條。證明目的:原告在出院時銅川某某公司曾預支一萬元。
被告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辯稱,事實及理由中未提及姜某與銅川公司一公司雙方的責任,而保險責任險是由相關責任來賠償的。
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1、2、4、7,被告銅川某某公司及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均無異議。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3,二被告均認為每天200元護理費過高。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5,被告銅川某某公司認為鑒定費與復印費系原告舉證的必要支出,應由原告承擔,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認為不在保險范圍之內。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6,二被告均認為該證據僅能證明原告受傷前的工資狀況,但不能證明原告受傷后工資有所減少。對于被告銅川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1、2,原告及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均無異議。
本案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3年2月25日,原告姜某乘坐由被告銅川某某公司所有的陜B13***號公交車輛前往新區途中,由于車輛急剎車致原告腿部受傷,原告被送往銅川礦務局中心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共花費醫療費41532.6元。原告就人身損害程度及后續治療費委托銅川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陜銅法醫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2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1、依據《工傷事故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附錄B.1.i.23之規定:被鑒定人姜某右下肢傷殘等級為九級。2、參照《陜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收費標準,后期取除右脛骨平臺骨折內固定約需人民幣8000元左右。
另查明,原告姜某在住院期間,銅川某某公司以每天200元護理費標準雇傭護工對姜某護理10天,銅川某某公司已將該筆護理費付清,后續護理費原、被告雙方均同意以每天180元標準支付于原告陪護人員。被告銅川某某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41532.6元,原告也予以確認。2013年4月10日,原告姜某在銅川某某公司預支一萬元整。
還查明,陜B13***號車在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投有承運人責任險一份,每乘客限額為五萬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鑒定結論,醫院病歷,戶籍證明,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姜某腿部受傷與被告銅川某某公司車輛急剎車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告銅川某某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姜某腿部受傷是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故被告銅川某某公司應該對原告姜某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陜B13***號事故車輛在被告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投有承運人責任險一份,故由被告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應該按原告與銅川某某公司雙方責任大小進行賠償,但二被告均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姜某腿部受傷是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故被告某財保銅川中心支公司的此項答辯理由本院不予認可。
對于原告要求的120元復查費,因原告不能提供相關票據加以證明,且在庭審中表示愿放棄此項賠償請求,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復查費12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以每天30元標準計算,原告共住院43天,共計1290元。對于原告要求的營養費,因原告醫囑及鑒定報告中均未提及需加強營養,故對原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的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后,其行為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而給予的補助。在本案中,二被告均同意護理費以每天180元的標準計算,原告也予以認可,原告共住院43天,但被告銅川某某公司已雇傭人員對原告進行護理10天,故原告的護理天數應以33天計算,共計5940元。對于殘疾賠償金,原告姜某已確認為傷殘九級,且從其提供的身份證明與常住人口登記表可知原告系城鎮戶籍人口,故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以城鎮居民計算,即為91432元。對于原告要求的后續治療費,因有相關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可知原告姜某后期取除右脛骨平臺骨折內固定約需人民幣8000元左右,故對該項費用予以確認。對于交通費,原告在就醫過程中確需花費相關費用,但未提供票據,故酌情支持交通費300元。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認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致殘,不僅給其身體造成了傷害,而且給其精神上亦造成一定損害,故對其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酌情給付1000元較為妥當。對于誤工費,原告僅提供了其受傷前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的工資表四份,但該證據僅能證明事故前原告的工資事宜,未能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收入有所減少的事實,也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原告要求賠償其誤工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鑒定費1560元,因系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費用,故予以支持。對于復印費50元,因系非正式收款收據,也系原告在舉證過程中的必要花費,應由其自行承擔。對于原告要求的其它損失2000元的訴求,因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姜某因本次事故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290元,護理費5940元,殘疾賠償金91432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鑒定費1560元,合計109522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在陜B13***號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向原告姜某直接賠付50000元。下余59522元,扣除銅川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已支付給原告的10000元,由被告銅川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實際賠償原告49522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以上賠償款項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完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案件受理費3450元,由被告銅川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軍
代理審判員 于光昭
人民陪審員 楊彥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 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