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陰某某與被告陰某甲、陰某乙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695)
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耀民初字第00182號
原告:陰某某,男,漢族,銅川市耀州區人,住銅川市耀州區。
委托代理人:薛源,陜西秦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建奇,陜西意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陰某甲,男,漢族,銅川市耀州區人,住銅川市耀州區。
委托代理人:黨安孝,銅川市耀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陰某乙,男,漢族,銅川市耀州區人,住銅川市耀州區。
委托代理人:董尚榮,陜西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陰某丙,男,漢族,銅川市耀州區人,住銅川市耀州區(系被告陰某乙之子)。
原告陰某某與被告陰某甲、陰某乙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新明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高榮、人民陪審員趙文國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曹芬擔任法庭記錄,于2013年8月27日在本院四樓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代理人趙建奇、薛源,被告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黨安孝,被告陰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尚榮、陰某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陰某某訴稱,陰某甲指派其給陰某乙家拆除鋼模板,2012年12月9日,拆除過程中,從近十米高房頂上摔下來,陰某乙及時將其送往耀州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后轉往西安市唐都醫院住院治療。其認為,陰某甲指派其給陰某乙工作,工作期間受傷住院,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陰某甲及陰某乙應連帶負責。因為其有權選擇被告,陰某甲與陰某乙認為陰某某在耀州區人民醫院治療過程中醫院有過錯應承擔責任,應向耀州區人民醫院主張權利;但其認為即使耀州區人民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也應由陰某甲與陰某乙向其賠償后再向耀州區人民醫院追償,況且陰某甲與陰某乙并沒有耀州區人民醫院治療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事發后,陰某乙僅支付3萬元,陰某甲僅支付1萬元。為治療,已經舉債二十多萬元,無奈,現訴至法院,請求:1、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46028.73元。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陰某甲辯稱,其并沒有承包活,干的是天天活,是陰某乙找的陰某某干活,且陰某某干活過程中不注意安全掉下受傷;受傷后由耀州區人民醫院轉入唐都醫院治療,耀州區人民醫院應有過錯,應由耀州區人民醫院承擔責任;其給陰某某10000元是借款,不是支付賠償款;其無責任,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陰某乙辯稱,其將建房已承包給陰某甲,工人是陰某甲叫來的,工錢也都給陰某甲,由陰某甲給工人分,陰某某訴稱的指派之說,其并不否認,但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原告受傷后,在耀州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該醫院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事發后,已向原告支付33114元,不是3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陰某甲讓陰某某到陰某乙家里拆除鋼模板,2012年12月9日,陰某某與任佰勝在陰某乙家拆鋼模板,在拆除過程中,陰某某未采取相關安全措施,不慎從高處摔下,當日被送往耀州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創傷性休克。2、骨盆骨折。3、右側髖臼骨折并脫位。4、左側肩胛骨骨折。5、右側肺挫傷。6、閉合性顱腦損傷:腦震蕩。7、腎挫傷。8、左側跟骨骨折;并于2012年12月18日,在全麻下行雙側髖臼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右側股骨頭脫位復位術;于2013年1月5日出院,住院27天。出院當日,陰某某被送往解放軍第四軍大學唐都醫院住院治療,主要診斷為:骨盆骨折術后、盆腔持續性出血、骨盆骨折術后感染、雙側坐骨神經損傷,雙側股神經損傷,右臂上動脈栓塞術后,腰3-4椎體壓縮性骨折;其他診斷為:第1腰椎右側橫突壓縮骨折,于2013年6月2日出院,住院148天。陰某某在住院期間花費的各種醫療費用共計317800.73元;在陰某某治療期間,陰某乙已給付陰某某33114元。陰某某妻子白改盈向陰某甲出具”借條”后,陰某甲向對方給付100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陰某某方于2013年5月8日申請中止本案審理,我院于當日依法裁定中止對本案的審理。經陰某某方申請,我院于2013年7月8日恢復審理。2013年7月12日,陰某某方申請司法鑒定。2013年8月13日,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1、陰某某的損傷屬五級傷殘;2、陰某某后續治療費用約為人民幣壹萬元;3、陰某某的護理期限為150天。
另查明,陰某乙在自家院內建房,將勞務以”天天活”形式交由陰某甲等人,建房中,干活聽陰某甲安排,工資是由陰某甲發。其中,大工130元/天,小工95元/天,陰某甲150元/天。2012年11月4日,陰某甲收到陰某丙(陰某乙兒子)12885元:”今領到陰某丙建房工資12885元(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陰某甲,2012.11.4”其后陰某甲將建房工資向工人發放。本院依法對任佰勝的調查中,任佰勝表示:陰某甲叫其到陰某乙屋里拆鋼模板,干的是天天活,工資未發,拆鋼模板過程中,陰某某腳踏在鋼模板上,而管子扣件已卸,當時,陰某某就摔下。
另查明,陰某某兄弟姊妹五人,陰某某父親陰某丁,農民,19**年*月*日生;陰某某母親曹某某,農民,19**年*月*日生。
以上事實,有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庭審筆錄、談話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因農村建房施工事故引起的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建房是由陰某某與陰某甲等農民組成臨時施工隊,建房活動雖經陰某甲組織、由陰某甲發放工資,但結合目前農村建房實際情況及本案事實,這個組織者是組織成員都信任的人或者是攬活者;所有組織成員的分工合作都是為了完成共同的工作目標,組織有共同的利益,他們之間應是平等的協作關系,即是為了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組織的松散型合伙關系。松散型合伙的合伙人在施工中遭受人身損害,其他合伙人對受害人均無過錯,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結合本案事實,陰某某在拆除鋼模板過程中未釆取任何安全措施,從高處摔下致傷,其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陰某甲作為該組織成員共同信任的組織者,應當履行更多的安全注意義務,陰某甲依法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陰某乙作為房主,是建房活動的直接受益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對于陰某甲和陰某乙均辯稱,陰某某在耀州區人民醫院治療過程中,該院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但陰某某并未向耀州區人民醫院主張杈利,陰某甲與陰某乙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且本案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其辯稱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7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陰某甲補償陰某某45000元(陰某甲給付時扣除巳向陰某某支付的10000元);
二、陰某乙補償陰某某60000元(陰某乙給付時扣除已向陰某某支付的33114元)。
三、駁回陰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給付內容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7300元(陰某某已交3000元),予以司法救助免交;鑒定費2800元,由陰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新明
審 判 員 高 榮
人民陪審員 趙文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曹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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