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郭某、郭某1、王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2023)
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607民初750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郝海清,湖北襄江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郭某。
被告郭某1。
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與被告郭某、郭某1、王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坤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海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郭某1、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告之子與被告郭某1、王某之女郭某戀愛準備結婚,原告遂于2015年農歷10月12日開車來到三被告家中給付彩禮款6萬元,后因被告繼續索要彩禮,原告無力承擔,致使兒女戀愛關系破裂,而三被告拒不返還彩禮,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6萬元并承擔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負擔。
被告郭某、郭某1、王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李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手機短信、證人李某1、李某2出庭作證的證言,用于證明原告給付三被告6萬元彩禮款的事實。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原告給付三被告6萬元彩禮款的事實,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郭某、郭某1、王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原告李某之子李某亭與被告郭某1、王某之女郭某在外務工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15年11月13日,原告一家乘車到被告郭某1、王某家中看家、定親,并當天按照習俗交付被告郭某1、王某彩禮款6萬元,但雙方就其子女婚約訂立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后原告遂要求三被告返還彩禮遭拒,遂引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彩禮是我國延續已久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由一方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原告按照農村習俗交付被告彩禮款,目的系為了籌劃雙方子女結婚事宜,但雙方最終未能締結婚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原告方有權要求被告方返還已給付的彩禮。彩禮通常由雙方父母通過媒人商定,男方籌措資金通過媒人交付女方父母。本案中,原告基于與三被告締結姻親關系為目的,將60000元彩禮交付給被告郭某1、王某,事后,被告郭某、郭某1、王某均未提出異議,故被告郭某1、王某接收彩禮的行為應視為三被告的共同行為,本案被告郭某、郭某1、王某應共同作為返還彩禮的主體。關于返還彩禮的數額,由于雙方并未締結婚約,故三被告應當全額返還原告彩禮款。原告另主張被告支付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計算的逾期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郭某1、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返還原告王兵給付的彩禮款60000元并承擔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至本院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郭某、郭某1、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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