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陜西某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93)
陜西省富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陜0528民初1580號
原告趙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農民,住陜西省涇陽縣云陽鎮西街村三組*號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永宏,陜西萬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帆,陜西萬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陜西某發展有限公司,駐富平縣華朱鄉頁坡村*號。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任經理。
原告趙某與被告陜西某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瑩趙某的委托代理人馮永宏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瑩趙某訴稱,2015年4月12日,原被告簽訂聯營合同期限一年,經營模式為鄉村農家旅游項目開發,被告提供商鋪,原告投入資金、人力經營,被告方在經營收入中按18%比例提成,原告向被告交納1萬元保證金,合同約定2015年5月1日開業,因被告未如期開業雙方發生糾紛,經協商,被告承諾于2015年7月20日退還收取的保證金,但原告至今分文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聯營合同已解除;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收取原告的保證金10000元。3、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交納保證金之日至實際返還之日的直接經濟損失(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損失)。
被告某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狀。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1、聯營合同一份;2、公司收款收據一份;3、被告某承諾書一份,以上證據證明原被告聯營的事實以及被告收取原告保證金10000元并承諾退還保證金的事實。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合議庭評議,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三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為,2015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某簽訂了編號為陜漢201**3的聯營合同,并依據聯營合同交納共計10000元商鋪保證金,保證金由被告富平縣漢月園生態旅游有限公司蓋章收取。按照該三份聯營合同的約定,原告應于2015年5月1日開始經營,后被告違約,未在約定的時間開始營業。原告多次要求退還保證金,被告某于2015年7月6日給原告出具退還商戶保證金承諾書一份,承諾與2015年7月20日前退還保證金,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趙瑩趙某與被告某簽訂了聯營合同,理應共同遵守并遵照執行,但被告因故不能如約開業,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要求依法解除合同之請求合理合法,應予支持。關于保證金收款收據收款方(富平縣漢月園生態旅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不一致一節,因被告某已于2015年7月6日作出書面承諾,承諾內容為:“本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退還保證金,金額已收款票據為準”,該承諾應視為對收款數據金額的認可,富平縣漢月園生態旅游有限公司代收某商戶保證金的行為系其兩公司之間的賬務內部關系,故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某退還保證金10000元及損失(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保證金損失的起息時間應為某最后承諾退還保證金的次日即2015年7月21日,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一款(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趙瑩趙某與被告陜西某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陜漢201**93的聯營合同;
二、被告陜西某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原告趙瑩趙某保證金100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趙瑩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陜西某發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陜西某發展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吳耀勝
審判員 王喜蘭
審判員 毛彩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吳 囡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